2013年8月22日 星期四

一個人叫良心犯,一萬人呢?

       首先我要為萬人自首鼓掌!也請李鴻源算我ㄧ份證據在這裡,請李鴻源和江宜樺找時間好好看一看這一段紀錄片)
       我們不需要讓少數人為下一代的未來而犧牲,當一萬個人一起自首時,政府將只剩兩個選擇:或者認錯,或者被國際媒體當作迫害人權的嚴重事件!

       李鴻源說要告818的民眾,而且義正詞嚴地說:「你可以把麥當勞砸壞嗎?否則怎能砸毀政府機關?」我不知道李鴻源到底哪裡有問題。麥當勞也沒派怪手毀人良田,也沒害人喝農藥自殺,更沒有在官司尚未結束時派怪手去拆人家的家,我們幹嘛去拆麥當勞?何況,縱容劉政鴻的又不是麥當勞?我們幹麼去找麥當勞麻煩?
       惡狗咬人,當然是去找狗主人索賠,哪有人神經病到去找麥當勞索賠?
       不過,還是回到這篇文章的主題:一個人和一萬人有什麼差別?

       想要告818的民眾?上千人在一起,你要告誰?逮少數幾個代表,扣他們「首謀」的帽子,發揮白色恐怖「殺雞儆猴」的寒蟬效應?這一招2008年野草莓學運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已經用過,把台大李明璁教授與師大教授林佳範以違背集會遊行法「首謀」的理由起訴,因而激起學界反彈,發起「百人自首」的連署。兩年後,台大李明璁教授的案件被法官裁定停審並聲請大法官釋憲,林佳範被判決無罪。
       但是楊儒門的下場跟他們不一樣,他被稱為良心犯,卻要服刑將近兩年。如果李明璁和林佳範被起訴的那一天,沒有任何人吭聲,他們會不會變成兩個「良心犯」?
       「良心犯」的存在,見證著社會的黑暗、野蠻與落伍。不知法而犯法者,依然有罪,原因是「法律不違背善良風俗與良心」。法律的根本精神在於:只要你不違背良心與善良風俗去做事,本來就不用擔心會犯法。「良心犯」的存在,意味著有違背良心的法律,而且有違背良心的鷹犬、走狗在執行迫害善良百姓的惡法。
      「良心犯」的存在,也見證著著每一顆善良的心都因孤立而緘默。當所有的人都緘默時,不願意緘默下去的人只好以最極端的手段去犧牲自己。假如當年楊儒門身邊有一百個朋友一起為農民發聲,他會有更多可以選擇的手段。

       孤立的個人沒有能力對抗邪惡的政權,只有團結在一起的公民才有辦法對抗不公不義的政權。
       不管政府移送誰,起訴誰,讓我們一次發動一萬人作陪!一個良心犯引不起國際媒體的注意,一萬個良心犯可以擠爆任何一個監獄,可以讓政府遭受國際社會的普遍譴責與制裁。

        只要我們團結在一起,不要因為孤立而被個個擊破,一萬顆良心緊緊聚在一起就有足夠的力量可以拆掉說謊、背信、違憲、違法的無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