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WTO藉著跨國的談判,以及WTO的制裁與糾紛解決機制,變成一個遠比聯合國更能有效干預各國內政的跨國機構。因此,WTO的協議已經成為比我國憲法位階更高的國際規範,各國政府法令與施政違背WTO協議者無效!
過去許多民間團體與政黨在推動農業基本法草案時,有許多重要條文都違背WTO的基本架構與規範,使該草案有嚴重的不可行性。而許多有關農業問題的報紙投書,所提建議也都違背WTO的基本架構與規範。因此本文將簡要介紹WTO農業協議(Agreement on Agriculture),以供關心台灣農業的朋友參考。
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針對所有有形物品(主要含原料、工業產品、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的貿易,簽署了包含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反傾銷協定、關稅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投資措施協定等辦法。
其中專為農產品貿易而設計的有兩個協定: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目的是在授與農產品較寬鬆的規範,以便讓各國政府仍舊可以適度保護各國的農業。所以關心農業的人只要掌握到這兩個協議的精神,就已經掌握到WTO相關規定的八、九成了。本文將把焦點集中在「農業協定」,未來會再為文介紹「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壹、WTO的主要精神與原則
在理解農業相關規定的時候,還是必須要先理解WTO的一般性原則,才能適當詮釋、解讀農業相關協定的條文。
WTO的指導原則是經濟學上的自由主義,她主張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比一切政府的規劃更有效率,更合理,更少弊端,因此從根本上反對政府對市場的價格與銷售量進行任何干預。為了最終邁向全球「無障礙貿易」的目標,WTO的所有談判都是依循以下原則進行。
(一)最惠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