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針對網路霸凌一片熱議,但是主管機構的閣員卻似乎沒掌握到網路霸凌跟傳統霸凌間的懸殊差異,而嚴重低估網路霸凌對個人與社會的傷害。
以楊又穎事件為例,實際的後果形同「過失致人於死」,應該要視同刑法的公訴罪來加以規範;但是從傳統法學觀點看,卻頂多只涉及侮辱罪和毀謗罪,屬於告訴乃論;加上彭家的「不追究」,這一起「過失致人於死」的事件變成法律上不加規範而輕輕放過的事件。我相信這樣的結果有很多人無法接受,卻又矛盾地覺得:「靠北部落客」只不過是嘴賤,有必要拿「過失致人於死」這種大罪名來比附嗎?
這個矛盾就是典型地把實體世界的裁判原則跟網路世界的行為後果揪混一氣,沒理清其間差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