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沒有「懲處」校園內少數學生的反猶言論(公開支持抵抗以色列壓迫的「intifada」,但是被國會議員(蓄意)曲解成「種族滅絕」,詳見第二節),美國賓州大學校長在捐贈者的壓力下被迫辭職。對此,超過900位的賓大教授們聯合發表公開信,譴責不具學術專長的捐贈者以不當手段及金錢壓力干預大學的學術自主,以及壓迫校園內的言論自由。
事實上,同樣被迫出席國會聽證會的哈佛大學校長和麻省理工學院校長也在聽證會上採取跟賓州大學校長極為相似的拿捏尺度:他們個人反對敵視猶太人的言論,但是考慮到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他們認為學生不該只因言論主張就被懲處,且衡量一個言論的法律責任,還得要看該言論的發言脈絡。
結果,三位校長都被捐贈者以撤回捐款來要脅他們道歉和辭職,三位校長也都獲得董事會和教授們的支持。不同的是,賓州大學校長不僅被迫道歉,還繼而被迫辭職。
想要評論這件事情,得要非常小心。其中所牽涉的許多線索,可能都超乎絕大多數台灣人平時的認知與思考範圍。
一、因言賈禍,有礙民主,更有礙學術與社會發展
美國賓州大學校長的專長是法律,她在國會的聽證與處理整起事件的過程都是恪守法律的界線。她個人不認同過當的反猶言論,但是要懲處學生的話,絕不能侵犯憲法所賦予每個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然而聽證會上的共和黨籍國會議員 Elise Stefanik 卻用「妳竟然只考慮法律問題而漠視道德問題」來譴責她(前後脈絡請參考紐約時報的報導)。其實這明明是用「道德」為藉口在遮掩政治性迫害之實!
如果動不動就可以用「道德」來懲處大學校園內「違背道德的言論、主張」,那就等於禁止大學履踐她無可替代的首要社會責任:面對社會公認的是非(received wisdom),重新省思該見解的適切性,必要時提出質疑、反對,乃至於顛覆性的主張、思想。唯有當大學獲得充分保障,可以自由地探索、論辯、主張各種是非對錯,她才有可能履踐前述社會責任,社會也才因而有機會破除固有的盲點而持續地進步。
因此,當言論自由與社會公認的價值有所衝突時,大學校園內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甚至有必要比憲法的保護更積極。關鍵的例外是:學術的討論必須是針對「非指特定個人」的思想、主張等,而不可以是針對個人的言論與行為上的攻擊。
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反猶學生的言論與主張是否超出學術自由與憲法該保護的範圍,還是已經涉及對個人的威脅。
二、欲加之罪,何患無詞(intifada 是什麼?)
在這一波反猶(或反以色列)的遊行中,有一個口號一再出現:「Globalize the intifada」。然而它有好幾個不太一樣的版本,有些單純只寫著「Globalize the intifada」,有的加上其他詞(口號),譬如:「Interconnected struggles」,或者「Resistance until return」。這些遊行隊伍公然在大街上遊行,從脈絡上可以推斷他們的訴求都是「抗暴」,而不可能是「種族滅絕」,或者鼓勵他人觸犯刑法(譬如自殺炸彈攻擊等恐怖手段)。
事實上「intifada」這個阿拉伯語最單純的意義就是「抗暴、反抗不義與迫害」(參見 Wkipedia 或者這裡)。當它跟巴勒斯坦土地上的近代歷史相連結時,它會讓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聯想起巴勒斯坦人的第一次抗暴(first intifada),那是一次訴諸非暴力抵抗的示威(少數極端的參與者越過紅線,以石頭和汽油瓶攻擊);或者第二次抗暴(second intifada),那是自殺炸彈的攻擊,導致約莫一千名以色列平民的死亡。
然而不管是哪一次的 intifada,都跟「種族滅絕」扯不上任何關係。此外,如果是從言行的脈絡看,這些示威與遊行的訴求應該是接近第一次抗暴(first intifada)的非暴力抵抗,而不是第二次抗暴的自殺炸彈攻擊。
既然 intifada 可以有不同的解釋,當然在考慮是否要懲處賓州大學學生時必須「看言行的脈絡」。
然而共和黨籍國會議員 Elise Stefanik 卻先把「intifada」曲解成「種族滅絕」,再用「道德」為藉口指控賓大校長「用法律伎倆規避道德問題」。
這種先曲解再無限上綱的手段,跟大陸文革時期的迫害有什麼兩樣?跟秦檜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又有什麼兩樣?
三、國內媒體反應
國內媒體專業素質低落已是陳年之疾,大概也很難期待她有救。
於是,有的媒體直接把這事件理解為「賓大校長閃辭 反猶聽證含糊其辭惹議」,好像問題出在賓大校長閃爍其詞地規避該直接面對的嚴肅問題(很多讀者會解讀成:錯在賓大校長,而非國會議員坑害學術界)。
天下雜誌的報導雖然較深入且試圖兩面並呈(平衡報導),但是我讀起來就是太浮面而搔不著癢處,我相信很多讀者讀完以後還是會一頭霧水,不知如何評價是非。
其實,單憑普通常識就有機會警覺到:大學校長被叫到國會去質問,一定會事先有充分的準備,包括詢問校內相關的法學院教授們;等到國會聽證時,除非這些校長真的立場偏頗,否則他們的回答應該會遠比國會議員(很多人品有問題,不乏根據政治獻金行事的人,至於對法律的認識絕對是遠遠不如美國頂尖大學的法學院教授們)在現場的即席發揮(演戲換選票與政治獻金)更值得嚴肅對待(更有機會是合理的)。以賓大校長為例,她自己就是傑出的法律學者。
所以,只要是一個對自己的專業性還有一點在意的記者,應該會認真讀一下外國媒體的分析與評論,加上一些個人的判斷與批判性思考,搞清楚是非之後才下筆吧!
可惜,事實不然。很多報導都是隨便寫,即便看似認真的報導最終還是太膚淺而不足以釐清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