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從國際看「台灣地位未定論」與兩岸未來

      西班牙泰隆尼亞自治區的獨立公投和蘇格蘭的獨立公投都吸引了許多台灣人的注意,因為它們挑動台灣人的敏感神經。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在國際法上母國出兵鎮壓獨立運動是依法有據的。
      因此,無可避免的,泰隆尼亞在 2017年十月一日的獨立公投變成是一場最奢華的鬧劇:極低的投票率(42%)、極高的贊成率(91%),和極高昂的代價(10億歐元)——在西班牙最艱困,最經不起浪費的時刻(GDP從2008年的1.635兆美元掉到2016年的1.232兆美元,縮水25%;失業率雖然從2013年的27%降下來,仍舊高達17~18%)。
      台灣如果以及高的投票率和極高的贊成率通過獨立公投,會不會也注定是相同下場?
      國外學者的意見有大的共識,小的歧異,和不小的模糊地帶;而且不只牽涉到國際法,還牽涉到複雜多變的國際局勢、隱晦的外交辭令與策略。

台灣地位——不只是國際法的問題
      曾經任教於紐約州立大學的國際法學者 Poeliu Dai 在 1968年寫了一篇論文 "Recognition of States and Government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Canadian Postwar Practice and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Formosa)",該文一開始就直接道出:關於「承認(recognition)一個國家」這件事,國際法學者在學理基礎(doctrinal)、事實依據、「承認」的功能與法律意涵等議題上見解嚴重分歧,使得「承認一個國家」這件事變成國際法上最具爭議的問題。他還隨即引述了三本權威的國際法專書和數篇論文來支持這個論點。
      當國際法的見解、依據、學理都很分歧時,就給了政治與外交考量很大的影響空間。
      其次,國際法的詮釋與執行並沒有跨國的權責單位(譬如聯合國),因而實踐上是由各國自主做出決定。國際著名法學學者丘宏達教授雖然極力捍衛台灣在國際法理上的自主地位,但是在1992年發表的論文("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裡,卻不得不在第二節的第一段指出:對於一個國家主權的認定,現實上更多的是政策的考量,而不是國際法的規範(But the practice of most states show that this decision on recognizing an entity as a state is treated much more as a question of policy)。
      由於這兩大因素所造成的曖昧與複雜,使得台灣地位的認定人言言殊,甚至與時俱遷——不但國際法的觀點本身就存在著學派的分歧,政治與外交的現實更是隨著國際局勢的變化而改變,使得很多過去的主張或論述不必然仍適用於今日。
      譬如,古巴飛彈危機(1962年)前後的學界論述都受到冷戰意識形態的影響,而傾向於認定(或偏好)「台灣不屬於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這種態度在前些年中國熱的時期必然會降溫,而且未來的態度又依大陸和台灣的表現而定(其中影響最深的是兩岸的經濟與民主化發展,以及大陸是否化解各國對其軍事力量的戒懼)。
      其實,兩岸從 1949年起就開始爭執對台灣的主權認定,也展開各種外交戰,而迄今仍未能徹底解決台灣主權歸屬。光憑這事實,就可以猜測背後牽涉的因素非常地複雜,絕非有明確的答案。

 居民自決與台灣地位:法理與現實
      法理依據跟國際現實之間往往有很大的落差,《聯合國憲章》的「和平解決爭端」與「人民自決」原則就是典型例子:聯合國實際上被少數大國操控,根本無力阻止美國和蘇俄各種違背聯合國決議的軍事行動,因此也沒有能力在現實世界裡徹底落實她所主張的原則——除非要被制裁的是軍事武力弱小的國家,而UN會員國又願意集結出足夠的兵力來落實其譴責案。
      譬如,美國在1983年入侵格瑞那達(中文說明英文說明),聯合國以 108:9(27票棄權)通過對美譴責,但是卻無法有效制止美國的行動。美國又在1989年入侵巴拿馬(中文說明英文說明),聯合國以 75:20(40票棄權)通過對美譴責,但是再度無法有效制止美國的行動。
      此外,蘇聯在1979年12月底入侵阿富汗,聯合國以 104:18 通過譴責蘇聯,然而卻無法阻止她對阿富汗進行超過九年的戰爭。同樣地,蘇俄在 2014年併吞克里米亞,聯合國大會在 2014/3/27 以 100:11(58票棄權)通過提案,宣告蘇俄的併吞無效,「克里米亞仍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這並無法改變克里米亞已被蘇俄併吞的事實。
      因此,單純只從國際法的角度去看台灣地位的未來可能發展,並無法了解事實的全部,甚至還有可能產生不切實際的想像或論述。
      譬如,著名的比較紐約州立大學法學教授陳隆志(Lung-chu Chen)(參見本連結中的論文作者介紹,在675頁下面)跟著名的政治學學者 Harold D. Lasswell 在1967年合著一本書 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Formosa in the World Community,倡議依《聯合國憲章》的「和平解決爭端」與「人民自決」原則來決定台灣的主權與國際地位。
      然而布朗大學政治學教授 Whitney T. Perkins(1968)在評論此書時卻一再語帶譏諷——先是諷刺這本書觀點迂闊,東拉西扯一堆不相干的議題;接著諷刺該書的論點脫離國際政治的現實(認定聯合國有足夠的法律與政治能量可以落實她關於「居民自決」的主張,而無視於聯合國實際上被少數大國操控,根本無力阻止美國和蘇俄各種違背聯合國決議的軍事行動),且自相矛盾(詳情請看該論文 "Formosa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Formosa in the World Community")。
      此外,國際法學者 Frank P. Morello 在他的書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Formosa(1966)裡也認為居民自決原則實踐上有困難,而建議台灣循國際法的「時效原則」(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爭取中華民國(ROC)對台灣的主權。聖若望大學歷史教授薛光前PAUL K. T. Sih)在給 Frank P. Morello 的書寫序時也說,雖然在 1959-1965 之間有不少外籍人士倡議以「居民自決」的原則解決台灣地位問題,但是該問題並非單純的國際法問題,還牽涉到政治與國際形勢(冷戰)的問題。
      可惜的是,許多台灣的學者在面對台灣的國際定位問題時都先有立場再找證據支持,因而其論述經常以偏概全。緣此,我特地從網路上篩選三篇文獻作為概要勾勒較完整問題面貌的依據。

三篇主要參考文獻
      第一篇是丘宏達教授在2,000年所發表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的法律地位》一文,該文幾乎已涵蓋對台灣較有利的主要觀點,也扼要談到大陸的主張和依據;雖然丘宏達的立場也很鮮明,但是他論述時較客觀與週延,因此是一篇參考價值很高的文章。
      可惜的是,他只就國際法觀點論述,而沒有涉及外交與國際形勢,因此不足以道出問題的完整面向,甚至是缺掉完整事實的一大塊。
      第二篇是德國科隆大學教授 Björn Ahl 發表在 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與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的文章 "Taiwan"。Björn Ahl 教授曾經擔任過南京大學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的訪問教授,並且曾在香港城市大學任教過,跟中國有一定的淵源;然而他的文章立論看來是中立而不偏頗,且涵蓋面較廣,因此可以補丘宏達教授的不足。
      第三篇是澳洲墨爾本大學的法學教授 Andrew Godwin(1992) 的 "Legal Aspects of Australia's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With Taiwan"。Andrew Godwin 曾在上海從事國際法事務,且對中國與英文法律術語、概念的對照有深入的了解。他的文章可以從實務面增進我們對這問題的了解。

台灣過去的國際法地位——共識大於爭議
      關於台灣的主權歸屬,Björn Ahl 認為 1684年康熙把臺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隸屬福建省)至 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止,這兩百多年時間內她是屬於大清帝國的領土。但是澳洲的 Andrew Godwin 翻閱相關文獻後,認為真正毫無爭議的期限僅止於大清帝國在1885年「臺灣建省」(第一任巡撫劉銘傳)至1895年這十年間。
      在1895年的《馬關條約》裡清廷把台灣跟澎湖割讓給日本。中華民國在1941年對日宣戰時片面廢止《馬關條約》,然而在國際法裡此舉是無效的。
      1943年的《開羅宣言》雖然在國際法上不具有規範的效力,但是考慮到「承認一個國家的主權」不只是國際法的問題,它還是會被所有研究者納入敘述。其中英、美、俄宣稱日本從中國所取得的土地皆屬竊取(stolen),必須在戰後悉數歸還給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1945年的《波茨坦宣言》再度重申:《開羅宣言》必須被貫徹執行。Björn Ahl 的解讀是:這兩份宣告中都把台灣視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裡日本宣布放棄(renounce)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基本上國際法學者都認定日本自該合約起不再對台灣與澎湖具有任何權利(雖然蘇俄和台海兩岸的兩政權都沒有與會)。
      問題是該合約中並非採用「(主權)移轉」(cede),也沒有載明「割讓」給誰。Björn Ahl 說:當時中共和蔣介石都沒被邀請出席,且合約中蓄意不講明「割讓」給誰,乃是因為國共內戰局勢仍未完全成定局,簽約國無法確知最後那一方將取得中國最終的合法統治權。此外,很多許多文獻都說:杜魯門在 1950年時準備放棄國民黨政權而任隨中共佔領台灣,但是韓戰爆發後他改變心意。
      1952年台灣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又是只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
      合約是國際法上最明確的規範,然而就此而言台灣的地位一直都欠缺有效合約的明確規範。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依據。
      因此,1954年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曾在記者會上說:「在技術上福爾摩沙(Formosa,即台灣)与澎湖(Pescadores)的主權從未解決,且其將來的所有權(title)并未在對日和約及中華民國与日本的和約中決定。」此外,針對1954年《中美共同防御條約》的第六條規定說:「美國并無權以這個條約來轉讓(convey)所有權,因所有權并不在美國。且美國并無意圖(purport)這樣做。
因此,我的意見是關于中華民國對福爾摩沙的地位,在所有實際目的并未因條約而改變。」
      此外,1955年的英國外相艾登(Eden)也在下議院說:「依据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約(指《中日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的一切權利、名義与要求,但這未起移轉中國主權的作用,不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民党當局,因此女王陛下的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和澎湖的主權是不明确或未決定的(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
      因此,台灣地位仍未確定既是國際法上的事實,也是英美(以及更多國家)認定的事實。
      在沒有合約的明確規範下,台灣的歸屬只能依其他原則推斷,然而其他原則不只一種,而其優先序與適用性往往在法學界有所爭執,因此也就給了兩岸各執一詞的機會:台灣的獨派主張台灣已經滿足一個主權國家的四大要件(永久居民、界限明確的領土、有效的政府,不需要其他政府同意而獨立地對外簽約與交涉),大陸主張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大陸是中國(China)唯一的合法政權。

台灣目前的國際法地位——共識、分歧與曖昧
      台灣外交部 2017/06/20 在官網貼出《「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主張:(1)中日間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2)因此,根據《中日和約》,「確認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的意義至為明顯。」這兩個主張都有歐美國際法學者加以駁斥,連丘宏達教授也沒有在他的文章裡提到這兩點。
      丘宏達教授也在《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的法律地位》一文中提到:「英美兩國的立場是中國只能透過有割讓條款的和約,才能取得對台灣的法權上主權。」但是他並不同意這個論點。
      譬如,澳洲國際法學者奧康耐爾(D.P.O’Connell)表示,當日本在1952年起放棄對台灣島的權利后,台灣成為國際法上的無主地(terra derelicta);因此台灣可以根據國際法的「保持占有原則」(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宣告:她從 1949年起持續佔有福爾摩沙,因此對他擁有确定主權。此外,美國的摩利略(F. P. Morell)則認為,中華民國可依時效原則(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宣稱:她從 1949年起就已持續代表台灣主權,因而有資格取得法律上的台灣主權。(轉引自丘宏達教授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的法律地位》)
      但是這些主張並沒有考慮到一個重要的爭議:做為主權國家,是否需要外交上的承認?關於此點,《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採「宣告說」(declarative theory),認為不需要;然而主張「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的學者卻認為:它國承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關於這個爭議,荷蘭學者 William Worster 說:「宣告說」的觀點是過去的主流意見,但是「構成說」正在慢慢地取代「宣告說」。
      因此,台灣在「國際地位未確定」的情況下,想盡各種方式在爭取外國的各種官方與非官方的承認,並以各種名義參與國際組織,想要盡量累積她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資本(事實)。
      另一方面,Björn Ahl 在 "Taiwan" 一文中指出來:絕大多數國家都在跟大陸建交時「承認」(recognized)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過,Björn Ahl 同時在該文第17條指出來:即便肯定大陸的主張,而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也不能因此漠視台灣從 1949年起就在事實上是一個獨立行使主權的領域(a distinct and de facto independent territorial unit for more than 50 years.)。最後,Björn Ahl 在第 21 條裡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state),但他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de facto regime),在國際法上擁有局部的權利和義務。此外,他在第 22 條裡說:雖然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是她又同時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因此國際法不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攻打台灣;此外,台灣受到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二款的保護,可以不受外來武力的侵犯。
      在 Björn Ahl 在第 22 條裡說:台灣的情境截然不同於蘇格蘭和西班牙的泰隆尼亞自治區——後兩者的獨立公投是企圖改變現況,因此母國可以派兵鎮壓,屬「內政」;台灣事實上是一個欠缺國際承認的獨立政治實體,如果不是大陸反對,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反對或者會反對她的獨立,因此大陸對台灣用武的話將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第四條第二款,而且欠缺國際法的依據。
      但是,理論歸理論,假如台灣率先宣布台獨,而中共派兵攻打台灣,聯合國真的會派兵防衛台灣嗎?看國際局勢的變化而定,沒有人能事前說得準。我們先看看國際局勢的變化,最後一節再回來談這問題。

台灣今日的外交處境——外交辭令中的曖昧、保留彈性
      英國、以色列、挪威、瑞典在1949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跟中華民國斷交,法國也在1964年加入這個行列。不過,由於冷戰的關係,中華民國的邦交國迅速增加,1969年時高達70國。
      1971年是個重要的轉折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次。接著日本和澳洲在 1972年跟台灣斷交,並且跟大陸建交。
      1972年二月尼克森與周恩來在上海發表聯合公報,聲明:「美國認知,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美國同意不支持台灣獨立,但堅持台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備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情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台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這個聲明裡充分表現出外交文件的靈活性:承認既有的事實,描述一個沒有時間表的遙遠未來,為中短期未來的所有可能性保留最大的彈性。譬如說,如果台灣不承認她是中國的一部分,那麼美國就可以藉故說:事實已經改變,美國所認知的事實也必須跟著改變;然而,另一方面,美國也可以繼續堅持中國只有一個,而且不支持台灣獨立——只要她在地球毀滅之前(甚至之後)撤出在台的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備,就沒有違背上海聯合公報。因此,想要在這份公報裡咬文嚼字地推斷它在國際法上的意涵,老實講沒有實質的意義。
      1979年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跟中華民國斷交,並且在建交公報裡重申「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而且「雙方都希望降低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Both wish to reduce the danger of international military conflict. )
      1982年雷根政府跟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八一七公報」,承諾「無意追求『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政策」。
      前述三份文件是否對美國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2009年,美國在臺協會(AIT)主席薄瑞光在媒體圓桌會議上表示:「美國對臺灣地位的立場,包含在美國與中國從1972年到1979年簽署的《聯合公報》之中,在公報中聲明了美國『認知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也是美國最後一次對於臺灣的地位發表聲明」、「過去三十七年來,美國明白表示『認知』不代表認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認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義」。
      美國國務院官網上有一份古老的文件 "INTERNATIONAL DOCUMENTS OF A NON-LEGALLY BINDING CHARACTER",裡頭提到官方對外簽署的文件有些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僅僅只是代表雙方的意見、看法或政策;然而一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約束效力不是看文件的名稱,而是根據「the intent of the parties, as reflected in the language and context of the document, the circumstances of its conclusion, and the explanations given by the parties.」而且並沒有絕對明確的準則可循:「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n agreement that results in a binding commitmen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one that does not is not always clear, and there are no absolute tests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an agreement constitutes a binding commitment. 」
      前文所述薄瑞光在 2009年的講話顯然表示美國與大陸的公報都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然而中國官方和許多中國學者都認定過去的三個公報都吻合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约》裡所承認的法律文件。
      必須注意的是,當中國大陸認定前述三個公報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時,那麼中國就必須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同時,也努力遵守 1979公報所承諾的「降低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這至少應該包含「不主動對台灣使用武力」。
      此外,川普當選後,在 2017年元月對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說:「Everything is under negotiation, including One China.
      川普說的話可以當真嗎?務實地說,美國既然敢明目張膽地侵略許多國家,她會不敢「為了美國的國家利益」而違背上海聯合公報和其他條約嗎?公報與合約上講的是「面子」,國家利益是「裡子」;「裡子」是實質問題,「面子」則是為了「名正言順」。但是一旦「面子」與「裡子」衝突,當然還是會只顧「裡子」而不顧「面子」。只不過,從外交的考量著眼,在扯破臉之前,當然還是要為以後的一切發展保留最大的解釋彈性。
      那麼,台海如果發生戰爭,聯合國或美國會出兵保護台灣的獨立性嗎?由於沒有明確的合約規範,而各種建交公報的法律拘束力沒有絕對的詮釋準則,真正的決定性因素其實是在於國際局勢的變化與各國的利益考量。
   
台灣的現況與未來——不確定與曖昧中的睿智和激情
      從合約的角度看,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
      從《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的「宣告說」(過去的國際法主流觀點)看,台灣的政府已具備主權國家的四大要件,可以根據「保持占有原則」或「時效原則」宣告對台灣與澎湖擁有獨立主權;但是此說並非所有國際法專家都會承認的。
      根據越來越多專家支持的「構成說」觀點,台灣只是一個行使獨立主權的政治實體,還不是一個國家,但享有不完整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她在理論上很可能受到聯合國憲章的第四條第二款的保護,但是聯合國不一定會在她受到外來攻擊時出兵維護她。
      根據大部分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但是大部分國家都在公報中使用外交辭令,保留最寬廣的解釋,因此這些公報不見得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理論上,只要台灣宣告她的領土不包括大陸,她就有機會跟更多國家建立「一中一台」的外交關係;現實上,在大陸「一個中國」的堅持下,不管台灣有沒有更改國號與領土範圍的宣告,都不太可能會因而增加她的外交空間。
      然而一旦她有任何動作被大陸明確地解讀為「宣告台灣獨立」,大陸就很可能會依其憲法對台發動武裝攻擊。
      如果台海發生戰爭,聯合國會不會出兵保衛台灣?很難說,且因國際形勢的變化而定。
      當前的全球瀰漫一股「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的保守氣氛——川普靠激烈的反移民談話當選,英國脫歐的關鍵因素之一是要有效地限制移民人數,德國梅克爾為了接納難民而在2018年一再面臨失去政權、內閣分裂的危機。
      在這氛圍下,很難想像有那一個國家會為了「公理與正義」而為其他國家出兵。務實的猜測應該是:只有攸關一國利益時,才會有國家出兵到其他國家去打戰。
      跟兩岸局勢發展密切相關的國家,主要是韓國、日本、澳洲與美國,關鍵尤其在於美國的態度——很難想像法國、德國甚至英國會有興趣捲入。
      近年來由於大陸在軍事、經濟與國際外交上的實力都越來越強,因而引起美國與日本越來越深的憂心。即便大陸讓全世界都相信她絕不會主動發起任何對外戰爭,甚至放棄一黨專制而施行兩黨或多黨制的民主,美國都不見得願意把(軍事、經濟與國際外交上)老大的位置讓給中國(就像當年她怕日本在經濟上超越美國,就利用各種手段壓迫日本,使得日本邁入「失去的二十年」)。最近的中美貿易戰爭,很多人都猜測美國的目標應該是蓄意牽制中國的經濟發展,甚至把這一場貿易戰形容為「21世紀的冷戰」(從經濟上牽制中國的經濟發展,間接限制其軍事與外交實力的擴張)。
      假如台灣沒有宣佈獨立也不蓄意去挑釁中國,而大陸單純為了「完成世代的責任」而發動對台戰爭,這絕對會引起日本和美國(甚至韓國、澳洲)的緊張,視為是對日本和美國的潛在威脅急遽上升,因而很有可能會出兵,以收兩大效果:(1)制敵於機先,防範後患擴大;(2)利用台灣打代理戰爭,避免戰事延燒到日本或美國本土。
      但是,如果大陸一直在軍事上很節制,而台灣卻故意挑釁或宣佈獨立呢(先假定並非美國私下授意)?絕對會降低美國人的同情,以及美軍介入戰爭的規模和深度。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台灣有機會保有主權,其犧牲的代價很可能是焦土一片,甚至死傷遍地。
      以2016 年的阿富汗戰爭為例,美軍僅負責空襲和提供武器,阿富汗部隊負責地面作戰,結果美軍在阿富汗僅 14 人陣亡,但是阿富汗卻有6,785 人陣亡
      此外,從2004開始,美國「支援」親美的巴基斯坦政府掃蕩西北叛軍,巴基斯坦死亡人數約6.2萬人,每年的經濟損失高達 136億美元,以至於巴基斯坦分析經濟局勢的機構稱這一場戰爭是「經濟上的恐怖主義」——受害者是巴基斯坦。
      另一方面,戰爭所造成的人命與經濟損失,也不是大陸輕易可以承擔得起的大陸的經濟成長率已經從 2007年的 14.2%下降到 6.7%,房價高漲到買不起,物價與房租攀升而薪水不漲,許多人已經看不到未來;如果再加上戰爭所導致的經濟衰退與物價上漲,絕大多數中產階級和收入更低的人恐怕都承擔不起。
      最悲慘的情境是:兩岸戰爭延燒而無日以終,台灣焦土一片,大陸經濟嚴重受創使絕大多數人實質所得銳減,甚至出現激烈的內部矛盾、鬥爭,經濟、外交與軍事實力迅速衰退——這種情況下頂多只有美國和日本有機會得利,可以在接下去的數十年間不需擔心中國「大國崛起」所帶來的各種風險。

和平互動是兩岸最好的選擇
      台灣片面宣佈獨立,或者任性作為而不惜激怒中共的結果,不必然會增加台灣主權的確定性,卻很有機會引起戰爭。
      大陸一意孤行地武力犯台,不見得會順利取得台灣,卻很有機會將美國捲入戰爭,而導致國力、軍力、經濟、國際形象與外交上的大倒退,甚至取代20世紀的蘇聯而成為 21世紀新一波冷戰中各民主國家孤立、封鎖的對象。
      反之,如果台灣放棄片面宣佈獨立以換取大陸放棄片面以武力犯台,在沒有時間表的前提下彼此促進了解、溝通與交流,並相互承諾以和平方式解決兩岸紛爭,這大概是兩岸絕大多數人的共同期待。
      雖然這些年來自稱「天然獨」的人似乎在各種網路平台上音量越來越大,但是並不表示贊成台獨的人數在增加。
      根據政治大學的調查,事實剛反相反:主張「儘快獨立」的人從 2007年的 7.8% 降到 2018年的 4.8%,「傾向獨立」的人也從 2016年的 18.3% 降到 2018年的 15.5%;此外,主張「永遠維持現狀」的人從2012的27.7%下降到 2018年的23.7%。另一方面,「傾向統一」的人從 2014年的 7.9%上升到 12.5%,而「儘快統一」的人則從 2012年的 1.2%上升到 2018年的3.0%(見下圖,原圖在這裡)。
      我對這個統計有兩個解讀:(1)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裡,反對「張慶忠的蠻橫與行政院的暴力鎮壓」的人數遠遠超過「反中、擁獨」的人數;(2)台灣人最關心的是實際民生問題(經濟、民主化、貧富差距、未來展遠景等),而不是統獨或藍綠的問題。
      因此,台灣民心的向背一是看台灣的政府是否能把內政搞好,而不是搞一大堆金錢外交,付出高昂軍費買「美國不要,台灣不需要」的武器,或者抱美國人的大腿;其次是要看大陸能不能把經濟、民主、貧富差距、發展遠景等搞好。
      如果大陸持續變得越來越民主、自由、富裕、平等,支持統一的人會越來越多——而不是「兩岸問題拖越久,對統一越不利」。反之,如果大陸持續變得越來越不民主、不自由、不富裕、不平等,不只台灣支持獨立的人會越來越多,連大陸內部的矛盾、糾紛、鬥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因此,兩岸真正的競爭不在外交與國防,而在內政:民主、平等、自由與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