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等待政黨振作,不如公民奮起

轉貼【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新聞稿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於723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同學針對警方違法濫權之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義務律師黃帝穎表示,將刑事責任推給下屬是馬政府一貫的卸責風格,因此他並呼籲,第一線執法警員不要以身試法,成為第二個陳毅勳。

有鑑於人民監督政府之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大限度保障,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亦為兩公約所保障之意見表達自由的基本精神。而徐教授及洪同學於723所為之和平倡議,係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達之範圍,依照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國家並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但國安局及警察單位卻以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及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為由,對徐教授施用強制力逮捕,並無故剝奪其人身自由長達12小時;洪同學則是遭到警方刻意拉扯推撞並撂倒,導致後腦頭皮裂傷,警方甚至在急診室外準備將其強制帶回警局。
徐世榮教授及洪崇宴同學於今日由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陪同,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人涉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等罪。此外,被告三人因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134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時間: 8月5(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主辦:永社

出席: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