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 星期三

土地徵收案裡的公益、私利、財產權與市場機制

       土地徵收可以從很多角度去看它,因為它牽涉到公益、私利、財產權、經濟發展等不同面相的事實。要跨越這些學科分際去做徹底的釐清並不容易,但一釐清是非就會看得更清楚。
       朋友介紹了一篇很棒的文章〈如何看待與了解徵收(含區段徵收)問題〉,看起來應該是目前任教於政大地政系的戴秀雄教授寫的。我如果沒有搞錯,戴秀雄教授應該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然後到德國唸法學碩士和博士,所以他可以很清楚地從立法精神上去講「徵收法制傳統上因而乃係為了限制國家機器動用徵收權力而來,並不是為了鼓勵徵收而設,故由此衍生徵收目的限制、嚴格法律保留、公益性、嚴格要求比例原則、無補償無徵收與先補償在徵收等徵收法制上的核心元素。」「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價值立場出發,其實最首要、最重要的觀念並不是人民是否因徵收受有補償,而是發動徵收的原因必須擁有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這直接涉及徵收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而當徵收案的公益性與必要性欠缺時,並不會因為提供合適(甚至是超額)補償就能夠俟後地治療其原有瑕疵的。」

       此外戴秀雄教授也用國內實際徵收案例寫了一篇淺白的文章〈從實際案件看區段徵收裡的財務遊戲〉,說明各案之中土地徵收條例都變成是政府「賺錢」的工具,而顯出違背憲法的「惡法」本質。他說:「不須妖魔化,因為這制度本質上就是妖魔!」
       如何看待與了解徵收(含區段徵收)問題這一篇文章也很清楚地釐清政府、市場機制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由意志之間的關係。「私人可以透過私法交易對財產透過自由市場重分配,並由其中獲取交換利益,以滿足個人社會生活上的經濟性需求,而國家機器的任務僅在於提供並守護這個自由市場公平的遊戲規則,而這種讓重分配能夠由個人秉其意願自由運作,也是憲法所保障私財產權制的核心精神。」
       其實,不夠嚴謹的土地徵收不但會侵蝕資本主義所賴以維繫的私有財產權制,還會扭曲市場的資源分配,造成市場失靈,甚至製造房地產泡沫──根據中央銀行五月底的警告,桃園和新北市已經有這風險。(附註:我是持續地在質疑新古典經濟學的許多假設,但我的立場不是要「全盤否定新古典經濟學」,而只是想要適度節制這個理論的盲點或濫用,所以如果我的觀點有八成跟新古典經濟學吻合,你別感到奇怪;也別把我歸類到「舊凱因斯學派」,在許多點上我確實同意芝加哥學派對凱因斯觀點的批判和質疑。)
       戴秀雄的部落格文章不多,但是對於土地徵收的精神與限制講得很深入而淺出,很值得關心這議題的人仔細看。
        台灣這些年有一些很優秀的年輕學者回國了,可惜絕大多數都淪陷在既有僵硬的升等評量制度下。不過,假如讀者們有看到分析時事的文章,請告訴我,我也會藉這部落格介紹給其他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