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的本意與淪喪
彭明輝
國立清華大學動力機械工程學系教授
摘要
學術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也普受台灣和各國法律的保障。狹義的學術自由至少包括學者從事研究與教學的自由,以及學術機構決定學術資源分配與學術發展方向的自由。但是在台灣教育部和國科會的各種獎勵制度和經費分配政策下,全國學者被軟性地驅迫追逐國外學術界所關心的議題,而與國內社會、經濟、產業與技術需求密切相關的研究議題則被貶抑,乃至於軟性地打壓。台灣的學者不僅沒有選擇研究議題與方法的充分自由,台灣的大學也在教育部經費的威脅利誘下違背其學術良知,含淚投票。台灣教育部和國科會的作為已經明顯地違背大法官解釋第380號對憲法第11條的解釋,而有違憲之嫌。但這樣的作為在學術界卻只受到極其微弱的質疑和挑戰。本文旨在從學術發展史與憲法的角度重探學術的本務與學術自由的本意,並論證何以台灣的學術自由已經垂危而近於淪喪。希望本文能起拋磚引玉之效,引發國內學者對相關問題的後繼討論和探究,以便為台灣的學術與學術自由找到更好的未來。
關鍵詞:學術自由、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大學法、大學評鑑
1、前言
學術自由早已經是普世公認的的基本人權之一,而且聯合國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與各國政府都有不同的法律條款在保障學術自由。但是這些法律的措辭往往都不夠明確、周延,而各國法律的內容也略有歧異。譬如,美國對學術自由的保障通常被追溯到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但是歐盟的憲法則明文規定「學術的自由應該被尊重」。
學術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從事學術工作的特定學者,而言論自由則旨在保護所有的公民。這是因為學術自由有其別於言論自由的特殊目的。英國1988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將「學術自由」定義為「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用以質疑與檢驗普遍沿襲的見解(received wisdom),提出不受歡迎的見解,而不受威脅。」所謂的「不受威脅」尤其指不受學術圈外(不具有學術批判能力的人)的威脅或干預(Moodie, 1996)。
從蘇格拉底開始,哲學思辯與研究的首要目地就是要辨別是非,尤其是挑戰普世價值並找出其中的謬誤與盲點,以期引導社會走出世襲的桎梏與盲從,從而邁向更好的未來。因此,所有從事學術工作的人,其工作本質就是要不畏當道,不畏抵觸眾意與同僚的漠視,純憑個人學術的良知與理性的思辯往前走而不論它會引領研究者走向何處(wherever it leads to)。就此而言,學術界最需要的不是研究績效卓越的人,而是能夠堅持學術良知的人。學術自由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這些人,讓他們能善盡這一份社會所託付的職責。
威廉‧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ldt)將這理念進一步體現為較完整的制度性設計,而提出三個有關學術自由的主張:教授在研究與教學上的自由(Lehrfreiheit)、學生的學習自由(Lernfreiheit)與學術機構的自主性(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而學術活動的目的則被定位在「為學術而學術(for the knowledge itself)」,無關宗教、政治、經濟與俗世的任何運作(Thorens, 2006; Fuchs, 1963; Bleiklie, 1998; Pritchard, 1988)。在威廉‧洪堡特的觀念中,研究與學習的目的不是為了改善個人的生活水準或社會地位,而純粹是為了通過對「真理」的追求以期達到自我完善(refinement or perfection of the self)的過程(Pritchard,
1988)。
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在1915年發表了關於學術自由與教授長聘制(Tenure)的宣言,把教授長聘制視為保障學術自由的必備制度,並且在1940年與1970年兩度加以補充(Brown
and Kurland, 1990; AAUP, 2010)。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ESCO)在1997年發表的《高等教育人員法定地位建議》(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是一份較明確、詳盡而且又獲得全球普遍認同的文件(Karran, 2009)。其中明確規範攸關學術自由的四個要項:(1)大學應享有教學、研究、討論與出版的完全自由,不應受外界之干預與影響,亦即「機構自主」原則。(2)大學教師享有教學、研究、討論與出版的完全自由,不應受到校內、外的任何干預與影響,亦即「個人教學、研究等權利與自由之保障」原則;其中研究的自由包括研究議題的選擇,研究觀點、面向、方法與程序的選擇與規劃,以及論證的過程與結論,皆不得受研究人員之外的外力干預。(3)大學教師應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學校有關資源分配、課程、研究等相關行政決策,亦即「學術自治」原則。(4)任何大學教師一旦在教學或(且)學術成就或(且)研究能力達到一個客觀規範的標準時,就應該給予終身職(tenure),不得以機構裁撤或不符社會需要等任何原因而予以解聘。
儘管學術自由已成普世價值,但它在不同的時代總是遭受到不同的威脅。在中世紀它的主要威脅來自於外部的宗教與政治部門,近年來它的最大威脅卻來自於學術圈的內部,尤其是那些最接近外部資源的學術行政主管與學術威權――在台灣則至少包括學術研究最高機關的中央研究院。
學術自由的目的在於保障學術工作,使其不受外力威脅,因此「學術自由」的概念也隨著「學術工作」的複雜化而變得模糊起來。自1980年代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主義興起以來,市場機制與功利主義更大剌剌地進入歐美學術圈內,並且很快地成為學術行政的主導力量,而使學術圈內的人愈來愈難以辨識學術的本意與範圍,也愈來愈無知於「學術自由」的本意與必要的保障(Bleiklie, 1998)。許多批評者甚至直指大學已經棄守學術倫理,而成為與企業無異的逐利團體(Etzkowitz, 2005)。
以歐盟為例,《高等教育人員法定地位建議》這份文件雖然名為「建議」,實質上卻具有準國際公法地位(soft law),並且簽署國實質上承諾要將該文件的規範納入國內法律體系(Hillgenberg,
1999; Matsuura, 2007, p. 12)。但是,實踐上仍有部分國家局部違背該文件之規範(Eisemann,
2007, p. 292)。譬如,丹麥首相Anders Fogh Rasmussen主張根據大學知識擴散的績效來決定各大學可以獲得的政府經費配額,而其績效衡量標準包括專利授(案件數與經費數等)與績效以及產學合作績效(案件數與經費數等)。這樣的作法被批判為嚴重違背《高等教育人員法定地位建議》第17條所明確規範的「機構自主」原則。英國因為法律只規定何時可以免除大學教師職務而沒有任何條文正面保障教師職務,因而被認為違背第27條對教師權利與自由之保障。部分歐盟國家因為管理階層並非悉數屬於校內教師,或者部分教師在校內只具有選舉權而不具有被選舉權,因而被視為違背第31與32條規範的學術自治原則。而英國則因為沒有明確的終身職制度,而被視為違背第46條的規範。(Karran, 2009)
在台灣這個第三世界國家裡,情況更加嚴重,甚至已達荒謬的境地:歐美先進國家的新管理制度企圖引導學術活動去跟社會的經濟發展相結合,台灣的學術評量制度卻在壓抑、詆毀學術界從事與台灣社會有關的研究活動。
台灣學術界對國際學術界鮮少有創新的貢獻,把SCI與SSCI論文索引以及影響指標(Impact
factor)當作學術業績的關鍵指標是罕見的台灣學術奇蹟。這個指標被用來核定國科會補助、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以及教育部授意推動下的正教授薪水與頭銜分級制。而其最重要的後果是把台灣的學術研究分成兩種等級:跟台灣社會無關的研究是符合「學術追求卓越」的,而跟台灣社會有關的研究則制度化地被當作不求卓越,甚至「不適任」的代名詞。
「學術追求卓越」的論述絕大多數是以「提升台灣產界的國際競爭力」為其正當化的立論起點,但這個起點卻嚴重地悖逆台灣的社會現實。
對台灣產業現況與全球生產鏈略有所知的人都應該知道:在跨國企業對專利與標準的有效壟斷下,台灣的產業技術水準與需求落後歐美國家至少15至20年。跨國企業為了鞏固其龐大利益而投入及可觀的資源在設法維持這個落差,並通過WTO等國際組織與智慧財產權的運作來鞏固對發展中國家的剝削關係。要突破這種壟斷,必須要像南韓那樣地由國家主導,針對有限的特定產業,集中產、官、學、研的社會整體力量去進行突破,而其後遺症則是財富分配的嚴重失衡。像台灣這樣單靠學術界的論文發表不但無濟於事,反而強逼學術界的力量跟台灣社會的現實脫節,而浪費學者與年輕學子的心力於虛幻的世界大學排名賽之中。
不僅如此,教育部對於學術自由的漠視更表現在大學公法人化過程中逼迫成功大學的校務會議為錢而「含淚投票」,屈辱地接受教育部「大學法人化」的要求(自由時報,2005)。
這一切對於學術的箝制與粗暴的蹂躪,出發點都標舉著「學術追求卓越」的口號。但是,這個政策目標在實踐過程的得與失卻一直沒有被嚴謹的評估,政策的執行全憑主政者和少數學術領袖的意志,而反對的聲音一概被決策者漠視。
即使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的李遠哲,似乎也不曾在其任內認真分辨學術自由與功利主義間應有的拿捏與分寸。他在一次公開演講(李遠哲,2001)中對學術圈內長期以來的「不同工而同酬」頗有怨言:「例如做了十三年的教授與他的學生領同樣薪水,我們常說社會要公平,何謂公平?當大家沒有東西吃的時候,平分是最公平的方式;但超越這個階段後,同酬不同工,有的有貢獻有的並沒有。因此,政府在很多方面是需要檢討的。」他對於「學術效能」的在意程度可能模糊掉它對學術自由的尊重:「在中央研究院某位做人文方面研究的研究員,我問他研究做得如何?他說:不錯,我在國內這個領域做得最好,我問:這個領域國內有幾個人做呢?他說:他跟他兩位學生。我想他在五年內要成為數一數二的佼佼者並不容易。」在人文領域絕非專家的李遠哲,卻不畏於對人文領域的研究價值表達意見,這已經違反學術自由的核心信念。李遠哲甚至曾用他的影響力促使教育部利誘清華大學與交通大學兩校合併,這樣的作為也已經嚴重地違背兩校的學術自主性。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特定將中央研究院設於總統府之下,為的是免於其他各院的政治與司法干預。此外,該法第二條明文規定:「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任務如下:一、人文及科學研究。二、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三、培養高級學術研究人才。」假如曾任該院院長的人都昧於學術的本務與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台灣的學術自由如何能不淪喪?
2、學術的本意與大學的沿革
學術自由的制度化是為了保障學術工作不受威脅與干擾,它要保護的是學術工作的「自由(freedom)」,而不是學術工作者的「權利(right)」(Van Alstyne, 1975)。因此,要瞭解學術自由,往往必須先瞭解學術自由想要保護的是哪些活動?這些活動可能會受到哪些人或團體的威脅、干擾,它們在什麼情境下以哪些型態的威脅或干擾出現,然後我們才有辦法據此制訂制度或法令,以保護學術工作,使其免於一切型態的威脅與干擾(Machlup, 1955; Tierney, 2001)。
從Sinder(1990)彙整的170篇討論學術自由的文獻來看,學術圈內對於學術自由的核心概念有一定的共識,但是對於學術自由的具體規範則仍有部分歧見(Jasper, 1990; Felt, 2002, p. 15; Gerber, 2001; Altbach, 2001)。這些歧見往往只是為了更精細的討論而有的區隔。譬如,威廉‧洪堡特的學術自由有三大要項,但有些學者卻主張:學術自由應該狹義地指稱大學教師與學生在研究與教學上的自由,而大學在行政上的自主性(國內所謂「教授治校」)則被另外劃歸為「學術自主性(academic autonomy)」的獨立議題(Wolff, 2000; Warnock,
1992)。
不過,由於當代大學在歷史發展過程中被賦予了太多相衝突的角色(Husén, 1991; Scott, 2006),以致於不同背景的學者對於大學存在的目的與責任在認識上有了極大的歧異,從而引發了各種有關於學術自由的爭議。此外,由於對學術的使命有了歧異性的認識,自然爭議的範圍就延燒到有關「學術自由」的界線,或者「學術自由」與「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或責任)之間該如何平衡的問題(Karrana,
2009; Braxton and Bayer, 1999)。
尤其新公共管理主義與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背後的功利主義色彩更為學術界染上汲汲營營的私利色彩,而模糊掉學術原本所具有的公共性。這些爭議授與竊懷私心的人狡辯的縫隙,而益添各種爭議的複雜度。譬如,有些醫學院教授辯稱:限制他們的醫療業務收入不得高於10萬美金,這是侵犯其學術自由(Rabban, 1987)――儘管醫療業務根本不屬於「學術工作」的範圍。即便是號稱台灣最高學術機構的中央研究院,她到底有沒有能力釐清學術的本務與學術的公共性,也已經難免讓人起疑。中研院院士陳垣崇被控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而諭令以60萬元交保,在這事件的始末中中央研究院急於釐清的是該案是否合法,卻始終未見中央研究院積極檢討學術的本意與學術的公共性。
因此,要釐清學術自由的本意與範圍,就要先釐清學術的本意與沿革。
2-1、自由學術與學術自由的誕生
成立於12、13世紀的中世紀大學如波隆那大學、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巴黎大學原本只是一群為追求知識而聚居在一起的師生,既沒有學位與教席的授與,也沒有組織和規範(Wieruszowski, 1966, pp. 14-15)。這些大學雖然沒有正式的組織,但是教師與學生的聚集基本上是為了追求宗教上的真理與知識(Scott, 2006)。後來,因為學習者漸漸地多於師資,使得授課變成有利可圖的事業。為了消弭中世紀大學中的盈利氣息,教皇亞歷山大三世所主持的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Lateran Council)在1179年決議教會必須給予教師俸給,而教師則不可以向窮學生收學費。
雖然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同時核准成立宗教裁判所(或稱異端裁判所),但是在16世紀之前教會對於以理性思辨為基礎的學術思想有較大的容忍度,而且學者往往會使用「兩種真理」的技巧規避教會的迫害:學者可以辯稱理性與既有證據引導他接受一種結論,但是他的信仰引導他接受另一種結論。相較之下,君主專制的17、18世紀對於可能會威脅到統治基礎的任何思想都遠比中世紀教會更加地沒有容忍餘地。因此,Richard Hofstadter說中世紀的學術自由「寬到足以產出創新的偉大作品,而窄到足供有創造力的思想家一再地跟各種威權起衝突――通常是學院內的威權」(Hofstadter and Metzger, 1955,
p. 16)。
在中世紀這樣的學術背景下,誕生了學術自由的主張,主要訴求是反對中世紀君主與教廷對學術研究的迫害(Stewart, 1994)。Tommaso Campanella在1622年提出libertas philosophandi來為伽利略辯護,這可能是有關學術自由的論述中最早期的文件之一(Sutton, 1953)。建立於1964年的Friedrichs- Universität at Halle可能是全世界第一個根據libertas philosophandi而成立的大學(Paulsen,
1906, P. 94)。
不過,第一個具有完整學術自由的當代大學應該是成立於1810年的柏林洪堡大學,她體現了威廉‧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ldt)「為學術而學術(for the
knowledge itself)」的純粹學術性目的,以及有關教學自由(Lehrfreiheit)、學習自由(Lernfreiheit)與學術自主(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的三大主張(Thorens, 2006; Fuchs, 1963; Bleiklie, 1998)。德國系統的教授是政府聘僱的「公務員」,其學術自由的範圍限於不違背憲法,其教學資格是由政府而非大學檢定,而其預算則必須由地方政府同意。因此,從制度的表面上看起來德國的大學似乎嚴重欠缺學術自主性。但是就其實質運作而言,德國政府確實是她所自許的文化國(kulturstaat)一個鼓勵文化並保護文化的國家(Pritchard, 1988)。因此她對學術自由的保護成為世界各國競相模仿的源頭。
2-2、大學與學術的普及化與技術化
但是,在其他國家裡,大學經費的挹注者往往忍不住會去影響大學的運作與目標。在16世紀初到18世紀末,大學逐漸地變成國家的機構,並且開始為政府的目標服務。瑞典與挪威等北歐國家為了國家發展而開始派送留學生到較先進的英國、法國等地進修,而拉丁文成為全歐洲學術界通用的語言(Husén, 1991)。拿破崙也設立了許多專門學校(les écoles spécialisées),使得大學變成是職業專長的訓練所,承擔國家發展的任務,而不再是單純地「為學術而學術」的象牙塔。緊接著,工業革命使知識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以應用為導向的研究興起,學術的目的愈來愈具有功利色彩,而大學的任務也逐漸地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相結合。這樣的歐陸學術被移植到美國時,大學變成為政府的公共服務部門之一(Scott, 2006),而美國傑佛遜總統也在1819年創立了全世界第一個公立的大學(維吉尼亞州立大學)。
大學終於免於教會與君主的控制,但是並沒有辦法就此使大學獲得完整的學術自由,反而為大學招惹來更多樣的干擾源頭。政府是大學的金主,而選民是政府的老闆,因而大學好像天經地義地必須服務於納稅人的需要,而不能只服務2%~5%的少數菁英。由於大學學歷是進階社會高層的關鍵管道,而冷戰期間科學與技術教育的普及又被美國視為是太空競賽與美蘇競爭的勝敗關鍵,因此美國開始以政府經費積極擴展大學的數量與學生數,使得大學的升學率達到15~20%。在大學教育普及化的過程,大學的功能也開始多樣化,而導致大學任務的模糊化,而學術的本意則更加地被模糊化(Husén, 1991)。
由於美國學術圈內的經費有可觀的百分比來自於軍方、政府以及私人企業,使得美國的學術研究走向逐漸地失去其自主性,而向利益靠攏。此外,由於政府的高等教育支出愈來愈多,使得部分政客與無知的選民結合,愈來愈要求根據學術圈的「業績」來核定政府資助的經費額度,而不顧學術自主的傳統,以及學術自由的本意(Grable, 1973)。英國也在市場競爭的概念主導下,通過政府補助政策激化不同學術單位間對經費與學生的競爭,以及通過經費補助影響學術發展方向,從而嚴重地破壞了傳統上學術單位的高度自主性(Pritchard, 1988)。
2-3、大學與學術的產業化與私有化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在1920年代經過審慎的評估而決定成立專利委員會,將該校教師與學生的發明申請專利。1970年代的美國開始了學術界與矽谷的密切合作,成功地將學術的創新轉化成創新的企業,並且以此鞏固了美國在後冷戰時期的全球競爭力。大學與學術的角色也從服務於政府的需要以及人才的培育轉為全球產業競爭的先鋒部隊(Etzkowitz, 2005; Scott, 2006)。台灣的各大學也滿懷憧憬地設立「創新育成中心」,渴望著將教授的學術研究成果轉化為可以在全球市場上競爭的產品。
這樣的轉變過程在全世界都發展出「立意良善,禍害無窮」的發展軌跡。從好的立意來看,大學如果有能力將她的智慧商品化,就有機會以此自籌經費,徹底擺脫外部經費貢獻者的干擾,而達成大學機構完全的獨立。但是,這個想像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要從智慧財產權的買賣來籌措財源,就必須引入擅長買賣的人,使他們先介入買賣,繼而介入決策,終而成為決策者。最後,「買賣」會從財源籌措的手段逐漸變質為學術首要的目標,終而徹底淪喪學術的良知與本務。
學術與商業的利益愈來愈緊密,學術的公共性就愈淡薄。在許多案例中,教授的研究成果變成個人創業的核心技術,使得研究變成是教授牟取個人利益的手段,而學生則成為教授發表論文、爭取經費,以及擴充個人專利價值的工具。在這些案例中,不但學術喪失了對於社會既有價值的批判與反省的能力,甚至也失去其作為公共財的傳統定位。
回顧歐陸學術傳統與大學功能的發展史,大學的學術工作與高等教育有著多種的內涵與功能:(1)中世紀的學術工作從神聖知識的彙整、保留與傳授,發展為對真理的論證與思辨,並且在這個緩慢的演變過程中形成對既有知識、信仰、傳統與威權的質疑與挑戰。與其說文藝復興是對於中世紀的決裂與反叛,不如說它是中世紀思辨性學術傳統的必然結果與後裔(Botsford, 1998)。(2)十九世紀的德國為現代大學建立起「為學術而學術」新的典範,在不違背憲法的前提下,學術享有完全的獨立和自由,學術成為任何人追求真理,以及追求自我發展與自我完善化的場域與過程。在這樣的學術氛圍下,德國的學術圈在哲學、數學與自然科學以及各種人文與社會領域中一再挑戰既有的知識、信仰信念,發展出革命性的見解,引領全世界的人類走出偏見與盲從,而進入了當代世界。德國的這種學術傳統為我們展現了學術最吸引人的力量。(3)隨著現代國家與工業革命的出現,高等教育開始扮演為國家與經濟發展訓練專門人才的實用角色。但是,歐陸傳統上很清楚地用兩個系統來區隔追求純粹學術的大學體系(英國的 university,法國的Université和德國的Universität),以及偏重培養實用人才的技術教育體系(英國的 polytechnics,法國的école和德國的Fachhochschulen)。因此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過程中,傳統大學那種「為學術而學術」的傳統仍得以被保留。(Pritchard, 1988)(4)冷戰結束之後,高等教育同時扮演起擴散知識以提供社會階層流動的管道,以及為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而進行研究與教育的角色。為了充分利用大學的師資與優秀的學生,即使歐陸的大學也開始走出「為學術而學術」的象牙塔,而肩負起基礎研究的工作。但是大學與技術教育體系的分工仍有清楚的區隔:前者負責不具有特定應用方向的基礎研究與教育,後者負責應用研究與技術的擴散。此外,大學與技術教育體系的知識仍舊清楚地保留其公共財的性格,屬於全社會所共有。在美國,Vannevar Bush和Robert Merton都清楚地指出學術屬於公共財,不計較經濟利益,並且必須嚴守純科學的探究,遠離私人企業(Lotter, 2009)。(5)1970年代到1980年代之間,新公共管理主義與新自由主義興起,大學被迫加入市場競爭,甚至市場的先鋒部隊。在大學經費自籌與政府效能管理的壓力下,以及強調競爭、獎勵與柔性懲罰的制度下,大學的研究成果開始私有化,而模糊掉大學作為公共財的傳統性格。
這些多樣化的功能與職責往往是彼此衝突的,尤其新公共管理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興起,更模糊掉學術的公共性,也模糊掉學術和技術間的區隔。在這種「牛驥同一皂,雞棲鳳凰食」的制度下,什麼是絕對不可以被犧牲的學術本務?什麼又是為了讓學術界可以貫徹其本務而必須堅守的學術自由?
在基改作物的研究領域裡,許多堅持學術良知的專家強烈懷疑學術界已經普遍地淪喪了學術良知與學術倫理。從學理上看,基改食物很有機會對人體產生有害的副作用,但是FAO和OECD卻大辣辣地宣布基改食物對人體無害。基改食物對人體的影響是一個極有學術價值的研究題目,但卻鮮少有研究報告。一位毒物專家非常努力地搜尋過學術刊物,在超過四千篇有關基改食物的論文中,只找到29篇與毒性測試有關的動物實驗。其中三篇針對豬,一篇針對雞,其他的都只是針對老鼠的實驗而已,而且所有的實驗都是有關營養成分的短期實驗(絕大多數都是30天左右,極少數達到三個月),而沒有長期實驗,也鮮少有關毒性的資訊。他因此結論說:在嚴重欠缺毒性相關資訊的事實下,根本沒有理由斷言基改食物不會傷害人體。另外四組研究者的文獻分析也達到跟他一致的結論(Domingo, 2007)。因此,FAO和OECD首要的考量顯然不是人體的安全,而是生產與管制上的成本(Myhr and
Traavik, 2003)。
FAO和OECD畢竟是官方機構,無法(也不被嚴格要求)貫徹學術良知。但是基改對人體負面作用的報告之所以罕聞,卻是因為學術圈內自己在封閉相關的研究結果。研究基改的人如果發佈對基改不利的訊息,將會嚴重影響其研究經費,以及其學術前途。因此,支持基改的學者甚至以各種違背學術良知的方式打擊質疑基改的學者,有人甚至因而被迫離職(Lotter, 2009)。
大學之所以贏得今天特殊的社會尊重,一部份是因為她從中世紀以來追求真理以及敢於為真理而得罪當權的性格。當大學介入專利爭奪戰時,裁判變身為球員兼經理和教練,他們的發言再也難以取信於社會。今天,歐美消費者對於基改食品是否有害人體健康已經不知所從。大學在爭取經費獨立的過程中卻失去社會對她的信任,這豈不是嚴重地得不償失?
假如大學師生的專利所得盡歸屬大學本身,用以支持與利益無關的其他研究,則不至於淪喪大學的公共性,也還有機會不傷及大學的學術倫理和學術良知。但是,假如理、工學院的教授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轉化為個人開公司的資本,就無怪乎醫學院的教授要認為限制他們的手術收入是妨害其「學術自由」。因為,學術已經從公共財成為私有財,妨害個人的私人收益當然就有妨害其「學術自由」的嫌疑了。
過去台灣在「學術追求卓越」的目標下所推動的各種政策,其結果是否真的有助於大學行政的獨立?還是變相為以利相誘來提升學術的「產能」與「經濟效益」?在這新政策的催促下,我們到底失去了多少寶貴的學術傳統?這些都是做為中華民國法定最高學術研究機構的院長必須日夜謹記並慎於明辨的。但是,自從李遠哲院長以來,歷任中研院院長究竟有沒有花心思在思考這些問題?假如沒有,台灣的學術怎麼有可能不淪喪於對「經濟效能」與「不同工不同酬」的功利主義氛圍,以及新公共管理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前後夾殺呢?
為了要釐清這些關鍵性的問題,我們首先必須要從新省思學術的本務,並且慎思制度的設計,以避免把多元目標硬塞在同一套制度下,卻又不去分辨先後輕重,以致於積極管理之下,反而淪喪了學術界對社會最寶貴的貢獻與不可輕忽的職責。
3、學術的本務與學術自由的本意
李遠哲似乎把「追求學術卓越」當作學術界最重要的事,而追求學術卓越就是研究還沒有人研究的議題,或者回答前人回答不了的議題:「因此在追求學術的卓越,並不是人與人的競爭。但在學術卓越追求過程中,別人比你先發現了,這裡面就有競爭了。因此你選的題目是新的,別人沒做過的,你就不用怕擔心還未完成時,別人已完成了而沒有貢獻。所以方向的調整確實是很重要的。」(李遠哲,2001)
從這個角度看,台灣近年來一窩蜂地研究奈微米科技,一窩蜂地往容易發表論文的領域鑽,以及一窩蜂地追求「世界百大」的排名,似乎合乎李遠哲對「追求學術卓越」的初步期待。
3-1、學術的本務與旁務
但是,這樣的目標值得德國人在其憲法位階的《基本法》裡明文保障學術自由嗎?中華民國憲法雖然沒有任何條文直接陳述對學術自由的保障,但是大法官釋憲案380號解釋文卻是這樣開始的「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據此,學術自由也受到憲法位階的法律保障。
權利來自於責任,或者說「權利的賦予是為了履踐被託付的責任」。學術自由受到憲法特殊的保障,目的就是要學術界去完成憲法所託付的特殊職責。台大的存在真的就是為了「八十台大,前進百大」這樣的目標嗎?當然不是!因為要追求這樣的目標根本不需要給予任何法律的保護,憑本事進軍就可以了,頂多只需要給予適當的財務支持即可。
跨國企業不乏國際級研究人才,甚至接近諾貝爾獎級的人才。他們也作研究,在國際一流的學術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但是,他們的研究工作卻不受憲法保護。同樣地,歐美各國都有國家級研究院,但是他們的研究工作同樣地不受憲法保護――就如同台灣的國家實驗研究院一樣,裡頭的工作人員有可能是極端傑出的研究員,享有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與出版自由,但是他們卻不屬於憲法所要保護的「學術工作」。因此,李遠哲所謂的「學術卓越」並非憲法所要保護的直接目標,再怎麼強調學術卓越的重要性,都不可以犧牲掉學術的本務和學術的自由。
什麼是學術自由所要保障的學術本務工作呢?憲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是因為要託付學術界去執行一項攸關立國基礎的公共福祉,而且沒有憲法保障的話就無法完成這樣的託付。能符合這描述的學術工作,就是英國1988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所指出來的「質疑與檢驗普遍沿襲的見解(received wisdom),提出不受歡迎的見解。」也就是說:省思、檢測、質疑社會既有的價值與信念,並且秉承學術的專業與學術良知發言,即使得罪當道也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以便引導社會走出盲昧。愛因斯坦說:「偉大的心靈總是會跟一般人有激烈地對立的見解」。當一個人不再毫無思想地順從世襲的成見,而誠實並勇敢地運用他的理智時,一般人是無法瞭解他的。」(Botsford, 1998)從中世紀以來的學術發展史看,要從事這樣的工作,隨時可能會得罪當權(不管它是教會、君主、政府),也隨時可能會惹來殺身之禍或謀生之道,因此需要有特殊的保護。殷鑑更遠的則可以追溯到蘇格拉底,他就是以此而招惹了殺身之禍。
我們可以從兩個有關學術自由的案例,進一步看到這個學術本務對社會公共福祉的重要性,以及學術自由的必要性。
紐約城市大學(City College of New York)1940年任命著名數理邏輯學家羅素一年的教席,卻因為羅素性開放的主張與自由思想,而招惹來教會、新聞媒體與各種社會團體的激烈抗議。(Botsford, 1998)一位叫Jean Kay的女性針對羅素的任命案向紐約高等法院提起告訴,結果主審法官John E. McGeehan判決羅素的品德不適任哲學教授。數天後紐約市長取消了用以任命羅素教授席位的款項,使得羅素無法上任。羅素因而在後來的履歷中加了一條「學術榮譽與傑出表現」:被法院判決不夠格擔任紐約城市大學的哲學教授,因為他享有「跟蘇格拉底完全相同的罪名:不信神,並且教壞年輕人。」(McCarthy, 1993)此外,具有長聘權的史丹佛大學英文系副教授 H.
B. Franklin 因為支持學生的反戰活動而在1972年被解聘(Pillai, 1973)。
公立大學經費來自於納稅人,她的活動必須讓社會獲得對等的利益;大學受到憲法位階的保護,就必須要對相對地高位階的公共福祉做出貢獻。而大學對社會首要而不可替代的貢獻就是思考社會的既有價值、信念、制度與發展方向,找到其中的盲點,探索更符合事實或更有益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價值、信念、制度與發展方向,並且以學術的嚴謹論證說服他的學術同僚與學生,逐步引導社會走出蒙昧的偏見與謬誤。這樣的貢獻,是其他研究機構的從業者所做不到的,因為他們受聘於有特定目標的單位,必須忠於該特定單位的利益與創立宗旨。因此,這也是大學絕不可荒廢的首要任務。
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威廉‧洪堡特的大學理念。學術工作的核心就是真確知識(true knowledge)的探究(research)、傳授(teaching)與學習(Von Humboldt, 1970, 242f ; Lay,
2004, p.48)。真確知識的探究與傳播之所以攸關基本人權與公共福祉,乃是因為唯有通過這兩個活動,社會才有機會發現既有價值中的偏見,以及整個社會更好的發展方向。研究與教學必須結合,因為:只有研究而沒有教學的話,真確知識無法被傳播,因而其結果止於個人之私而無法促進公共福祉;只有教學而沒有研究的話,大學將有傳播偏見的風險。緣此,1988年簽署的《大學憲章》重申威廉‧洪堡特的理念:「大學中的研究與教學是不能分的」。
3-2、學術自由的本意
據此,學術自由的本意就是為了讓學者可以自由地思考、論證與辯駁人類既有知識與社會既有價值的是非、得失與利弊,使其可以不受當權的威脅、利誘與逼迫,只憑學術良知而立說;並且保護所有學習者(含公民),使其不受當權的威脅、利誘與逼迫,而只憑自己的良知對學術界之立論進行取捨、褒貶與流傳(Karran, 2009)。緣此,曾任美國大學教授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主席的Fritz Matchlup主張:學術自由就是要防範一切能夠妨礙學術研究、討論、傳授與發表的威脅,不管這些威脅是來自於政府、教會、校方行政體系、教授團、學生團體,或者任何足以讓從事學術活動的人感到害怕或憂心的社會團體(Matchlup, 1955, p. 753)。
學術自由的本意在於保障學術工作之進行,使其免於一切大學外部與內部各種勢力的威脅與干擾。因此,在與學術工作有關的一切事務上,大學與大學教師應享有完全之自治權與自主權,不受政治、宗教乃至於法律之規範;但是在與學術工作無關的一切事務上,大學與大學教師應受法律之規範,而與常人無異。緣此,限制醫學院教授的醫療業務收入無關其學術自由,因為醫療業務不屬學術工作之本務。
學術的本務不是研究成果的競爭,不是「學術卓越」的追求,不是新穎知識的生產,也不需要有「在五年內要成為數一數二的佼佼者」(李遠哲,2001)這樣的抱負。學術不是一種「專長」,而是一種態度:為了社會更好的未來,而嚴肅探究社會既有的價值、信念與制度,找出其中的盲點,秉著學術良知說出自己能信服的價值、信念與制度,從而使社會獲得自我校正與自我改善的力量。羅素對婚姻與宗教的態度,跟他在學術圈內普受讚譽的數理邏輯無關,但是他對婚姻、宗教與學術自由的省思,卻對社會的進步有不能抹滅的貢獻。
學術不能講求績效,不能管理,不能汲汲營營地追求卓越。講求績效、管理與卓越,結果必然驅策所有學者在最有機會獲得重要突破的議題和方向上競爭,結果雖有先後與勝敗,卻鮮少會有人孤單寂寞地去思索社會的盲點。愛因斯坦一生從未因為相對論而獲諾貝爾獎,1930年代的物理學幾乎全部是在挑戰「不可能會錯」的物理根本定律,楊振寧和李政道的「宇稱不守恆」理論也是投資風險極高的研究議題。
學術的首要本務如果是要發現社會固有的盲點,以便賦予社會自我覺察、自我更新、自我改善的能力,就必須要放任學者去研究所有人都認為沒有問題,沒有價值的議題。因此,學術自由的第一項要件就是:學者有選擇研究議題與方法的全部自由,不得受學術機構外部與內部人員的干擾。如同羅素說的:「大學教師理應是具有特殊知識和訓練的人,他們能夠從不尋常的角度去探索具有爭議性的問題,並很有機會因而使我們對該問題有新的瞭解。」(Russell, 1975)一旦有管理者或績效評量制度的介入,這種異於尋常的角度很容易被貶抑或打壓,使得學術工作的職能無法被發揮,因而違背了憲法所要保障的學術自由。
如果以上的論述可以經得起學術同儕的論證,那麼李遠哲在高雄醫學大學以「學術卓越的追求」為題的演講(李遠哲,2001),可就嚴重地悖離學術的本務與學術自由的憲法保障了。
4、學術的空洞化與學術自由的淪喪
台灣現行制度中對學術自由殘害最深的,首推俗稱「五年五百億」的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劃」,
以及89年度起教育部與國科會共同執行的「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其實際成效是使台灣各大學理工學院教授紛紛將研究方向轉向可以在SCI或SSCI期刊上發表論文的題目,尤其是在SCI期刊上 Impact factor指數愈高的期刊與論文題目,愈受青睞。從此,台灣的學術研究日益與社會之需要脫節,盲目追逐「世界百大」排行榜,已經罕有人思及「學術自由」的目的與責任究竟為何。
以SCI或SSCI的 Impact factor或期刊論文排名序作為台灣學術研究成果績效指標的荒謬處,首在於這個制度引導全台灣的學者背棄憲法對學術界的期許與保護,也愧對所有納稅人的託付,使得台灣本土的學術徹底空洞化,甚至有違憲之嫌。
4-1、教育部與國科會的違憲之舉
中華民國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指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從字面看,大學法頒佈的目的好像是要保障學術的自由。但是,實際上現行大學法內卻暗藏著可以瓦解學術自由的機制。
大學法第五條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這一條款讓教育部可以通過經費補助辦法操縱全國大學的研究方向。
中華民國憲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存在於憲法第十一條對講學自由的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及大法官釋憲案380號與釋字第 450 號。
現行大學法於2010年完成修正,但是它對學術自由的保障卻還比1995年大法官解釋第380號更不周延。
1995年大法官解釋第380號的解釋文載明:「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而其中之理由書則具陳「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
根據上述標示為楷體字的部分引言來看,國科會與教育部通過經費撥付的過程來企圖強力引導各大學的發展目標與研究活動,應該已經構成對學術自由之侵犯,而有違憲之嫌。
4-2、本土學術的空洞化與學術自由的淪喪
不管是憲法對學術的保護,或者納稅人對學術的經費支持,首要地是期待台灣的學術圈能以其研究與教學促進台灣的公共福祉。參與全球學術活動當然是台灣的公共福祉之一,但是卻不見得是最攸關台灣社會的公共福祉。追求學術卓越時如果完全無知於台灣與歐美社會的嚴重差異,結果可能是違背憲法與納稅人的託付。
台灣社會的問題與產業結構、經濟發展需求皆與美國大異其趣,而SCI與SSCI的所有指標反應的卻都是美國為主的歐美觀點,根本不關心台灣所面臨的社會問題、技術與產業發展瓶頸,以及經濟發展的議題。因此,真正切中台灣社會所需要的研究注定在SCI與SSCI的所有指標中屈居末流,甚至無法入列。因此,當全台灣所有學者競逐於SCI與SSCI指標時,等於是傾盡全國精銳在尾隨歐美之後研究歐美所關心的問題,卻置攸關台灣社會發展的議題於無人問津之地。
譬如,石油問題對海島台灣與歐美大陸國家的衝擊迥異其趣,針對台灣的需要所進行的研究不可能被國際學術期刊接受,而國際期刊對這問題的探討角度根本不符合台灣的現實。當全台灣所有學者都競逐SCI與SSCI期刊論文時,這個攸關台灣社會發展前途的議題在學術圈內卻鮮有人探究,甚至鮮有人知道。這樣的學術界當然有負憲法的期許與託付,而愧對憲法對學術自由的保護。
根據牛津大學的研究,2023年時全世界石油的產量將只達到需求總量的一半;而權威的《世界能源展望(World
Energy Outlook)》預測:2030年時石油每桶將高達200美元,是目前價格的三倍(Owen, et. al.,
2010)。對於大陸性國家的美國與歐盟而言,這僅僅意味著仰賴石油的無軌運輸將大幅改為仰賴電力與新能源的有軌運輸,而倚賴海運的實體貿易會改為以有軌運輸為主的陸上貿易。美洲自由貿易協定和歐盟的建構,就是對這未來挑戰的提前佈局。
但是,這個事件對海島國家的衝擊遠較大陸國家嚴重,而且它對台灣的意義也比對日本、愛爾蘭、冰島等海島國家更深遠,衝擊更大。因為,兩岸的關係遠比日本、愛爾蘭、冰島等海島國家與其鄰國的關係更複雜。
只要上述兩個數據之中有任何一個成為事實,海運的成本都會高到使跨越太平洋的糧食貿易中斷,靠石油推動耕耘機的的糧食出口國也很可能會減產。屆時糧食自給率僅30%的台灣要如何養活她自己?當部分進口原物料與出口產品因為海運成本高漲而停止時,有哪些產業會連帶地萎縮或消失,要如何調整經濟結構來因應這注定要來的變局?假如糧食、原物料與出口產品要完全倚賴中國大陸,對兩岸關係與台灣的自主性會有何衝擊?台灣需不需要提前做各種的準備?
這些問題對台灣的重要性遠遠超過任何諾貝爾獎級的學術問題,但是夠切中台灣問題的研究報告都無法引起歐美學術圈的關心。
反之,台灣近年來企圖在新興科技上跟歐美競爭,期待能靠學術研究成果在新興產業上分食大餅。但是,不管台灣學術圈在生物科技與奈微米研究上有多少研究成果,很可能都跟台灣的社會福祉鮮有關係。
跨國公司為了壟斷經濟利益,以極其複雜的政治、法律與各種無關乎科技的手段在壟斷生物科技與奈微米科技上游的智慧財產權,以及標準和檢驗程序的制訂。台灣學術界因為無法即時接觸到這些最上游的資訊,不管發表多少學術期刊論文與專利,都難以突破跨國公司的專利佈局和對標準的壟斷。證之過去台灣在半導體相關科技的研究經驗,雖然已經產出大量著名學術期刊的論文,以及許多美國專利,但是台灣半導體設備的自製率還是遠低於韓國,主要製程設備仍舊掌握在跨國公司手上。台灣戮力發展生物科技已經有一段可觀的時間,卻無法改變跨國公司以墨西哥和巴西作為主要代工國家的事實;台灣如果想要發展軟體工業,也很難突破跨國公司以印度為主要代工國家的佈局。
在全球競爭的過程中,台灣即使傾全國之力於單一產業,都很難跟跨國公司競爭。因此,不管是從純學術的角度或唯利是圖的角度著眼,台灣都必須在產業發展與學術發展上找到她迥異於歐美跨國公司的發展方向。
也就是說,台灣必需要脫離SCI與SSCI的桎梏,才有機會找到她真正的出路。
但是,從總統府、行政院到中央研究院的掌權者似乎都昧於台灣跟美國的差異,硬是要用SCI與SSCI的桎梏來浪費納稅人的錢,以及無數學者和學子的心智與青春。
這樣荒謬而有違憲之嫌的制度,不但鮮少有學者挺身質疑,甚至還獲得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的力挺。台灣的學術還有什麼值得期待的?
本文主張:學術的本務是為了社會更好的未來,而嚴肅探究社會既有的價值、信念與制度,找出其中的盲點,秉著學術良知說出自己能信服的價值、信念與制度,從而使社會獲得自我校正與自我改善的力量。
假如這個主張是對的,那麼在SCI與SSCI的桎梏下,台灣不但沒有學術自由,其實也已經沒有本土的學術了。
4-3、學術買辦與學術殖民的興起
台灣學術界現行的各種獎勵制度有一個極大的盲點:只論業績,不論手段,因而無形中鼓舞「為達業績,不擇手段」的作為,而在無形中間接貶抑堅守學術倫理與學術良知的優秀學者。
在國科會為了突破「同酬不同工」而設立傑出研究獎以前,認真而傑出的學者並不少,而一稿多投的歪風則罕有聽聞。國科會剛開始設立傑出研究獎時,許多傑出學者實至名歸,同仁也與有榮焉。這算是這個制度「立意良善而成效值得嘉許」的階段。
但是制度設立既久,流弊滋生,愈來愈多的傑出獎得主是「為達業績,不擇手段」的人。這些人在爭奪資源(經費與學生)的手段令人不齒,但卻是政府以各種方式進行獎勵的對象,也成為許多學生所崇拜的對象。
台灣學術界為競爭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而一稿多投,曾經引起許多國際學術期刊的關注。本文作者也在各種學術審查過程中發現,國科會傑出研究獎的學者多半有近似一稿多投之舉。此風迄今未衰,只是技巧上大有改進:過去是以同一種方法與程序產出多種大同小異的數據,分別寫成數篇論文,以大同小異的標題同時投出數篇論文;最近是針對同一個研究題目,同時使用多種創意相近的方法,產出數篇論文,同時投給不同的期刊。
手段較高明的學者,以數位碩士生協助一位博士生做研究,論文發表時一起掛名,再以大學部學生協助碩士生做研究,因此博士生與碩士生皆工作輕鬆而論文發表量超人。具此特色的研究室特別容易吸引學生,在大量吸收學生後指導教授的論文產量當然也超過同儕。但是,這樣訓練下來的研究生除了擅長發表論文之外,許多學術研究的基本訓練其實相當薄弱。由於各種獎勵制度只論業績而不論手段,這些有違學術倫理之嫌的人卻是既有獎勵制度所揚舉的人。數年積極推動「學術卓越」下來,台灣學術界出現一 種怪現象:國科會與教育部所獎勵的人,往往是學術同仁在背後所不齒的人,而且也往往是學術素養中庸或偏低的人。
手段最高明的學者,以國科會的經費聘僱印度與中南半島的出色學生或剛拿到博士學位的學者,在台灣從事學術代工。聘僱的人愈多,論文產量與質地愈佳,所獲得的經費也愈多,而可以聘僱更多的代工人力。如此形成黑洞效應:善於經營管理的學者經費愈來愈多,人力資源愈來愈豐沛,但是學生卻不必然獲得較佳的訓練與啟發;而堅守教學與研究並重的學者,對學生要求多而愈來愈不熱門,人力愈來愈少,經費也愈來愈少。在這一場「學術卓越」的競賽中,競爭的是管理的能力,而輸掉是對學術與教育的堅持。
在這些工業化大量生產的學術生產線上,許多勝出的學者根本不願意瞭解台灣社會,更遑論去瞭解台灣社會的需要與危機。他們從進了幼稚園之後就不曾離開過學校,回國後的研究是博士論文的延伸,對話的對象是太平洋彼岸的學者,思考的是太平洋彼岸的議題,對台灣社會幾乎一無所知,但卻往往位居台灣學術行政的要津。
這樣的學者,猶如鴉片戰爭前後的買辦,不知道自己應該要為太平洋的此岸效力,或者為太平洋的彼岸效力。在這些學者對SCI與SSCI論文的揚舉以及對本土研究的貶抑下,台灣的學術圈愈來愈少關心這土地上發生的事,其研究結果與教學鮮少跟這塊土地對話。這樣的學術,遲早會變成是一種徹底被殖民化的學術。
結論
台灣傾盡學術界珍貴的資源在追求學術卓越,其結果除了膚淺的論文數量和世界大學排名的微小晉級之外,最顯著的成果卻是學術風氣的敗壞,學術倫理的傾廢,以及學術自由的淪喪。
假如這一切不幸都是肇因於學術界外部的干預,台灣的學術仍不讓人失望。假如這一切的作為卻來自學術的高層,甚至在臺、成、清、交的校園中已經鮮少有人願意對此進行省思,台灣淪喪的將不僅是學術的自由,而是連學術也一併蕩然無存。
畢竟,學術的本務在於是非的分辨。假如學術圈內的人對自己所競逐的目標是否可以被正當化(justified)都欠缺嚴肅的自省與檢證,這樣的「學術」又有何值得尊敬與保護的?
參考文獻
自由時報。(2005)。法人化 成大含淚答應。
李遠哲。(2001)。學術卓越的追求。高雄醫學大學演講逐字稿,
AAUP. (2010).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Altbach,
P. (2001). Academic freedom: International realities and challenges. Higher
Education, 41(1/2), 205–219.
Russell,
B. (1975). Freedom and the Colleges. in B. Russell, Why I am Not a
Christian, London :
Allen and Unwin, 1975 edition, p. 123.
Bleiklie, I. (1998). On justifying the different claims to
academic freedom. 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 33(3), 299-316.
Botsford,
D. (1998). Academic freedom and the idea of a university. Educational
Notes, 27, 1-13.
Braxton,
J. and Bayer, A. (1999). Faculty Misconduct in Collegiate Teaching, Baltimore :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Brown, R.
S. and Kurland , J. E. (1990).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53(3), 325-355.
Domingo,
J. L. (2007). Toxicity Studie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Plants: A Review of the
Published Literature. Critical Reviews in Food Science and Nutrition,
47, 721–733.
Eisemann,
2007, P. (2007). Fostering access to education and knowledge: Introduction. In
A. Yusuf (Ed.), Standard-setting in UNESCO Vol I: Normative
Action in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 Essays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Sixtieth Anniversary of UNESCO, Paris/Leiden: Martinus Nijhoff.
Etzkowitz,
H. (2005). The rise of the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Sociology, (42)1, 28–43.
Felt, U.
(2002). University autonomy. In Europe: Changing Paradigms In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Proceedings of the Seminar of the Magna Charta
Observatory), Bologna : Bononia University Press.
Fuchs, R.
F. (1963). Academic freedom: its basic philosophy, function, and histor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28(3), 431-446.
Gerber,
L. (2001). ‘Inextricably linked’: Shared governance and academic freedom. Academe,
87(3), 22–24.
Grable,
J. R. (1973). Is academic freedom dying?. Peabody Journal of Education,
50(3), 220-225.
Hillgenberg,
H. (1999). A fresh look at soft law,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 (3), 499–515.
Hofstadter,
R. and Metzger, W. P. (1955). The Development of Academic Freedom in
the United States , 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Husén, T.
(1991). The idea of the university. Prospects, XXI(2), 171-188.
Jasper,
S. (1990). Britain 's
education reform act: A lesson i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Journal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Law, 16(3), 449–496.
Karran,
T. (2009). Academic freedom in Europe :
Reviewing UNESCO's Recommenda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al
Studies, 57 (2), 191 – 215.
Lay, P.
(2004).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gna Charta Universitatum and its
Principles, Bologna : Bononia University Press.
Lotter,
D. (2009). The genetic engineering of food and the failure of science – Part 2:
Academic capitalism and the loss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Int. Jrnl.
of Soc. of Agr. & Food, 16(1), 50-68.
Matchlup,
F. (1955). Some misconceptions concerning academic freedom, AAUP Bulletin,
41 (4), 753–784.
Matsuura,
K. (2007). Foreword. In A. Yusuf (Ed.), Standard-setting in UNESCO Vol I: Normative
Action in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 Essays in Commemoration of the
Sixtieth Anniversary of UNESCO, Paris/Leiden: Martinus Nijhoff.
McCarthy,
J. M. (1993). The Russell Case: Academic Freedom vs. Public Hysteria. http://eric.ed.gov/PDFS/ED363185.pdf
Moodie,
G. C. (1996). On justifying the different claims to academic freedom. Minerva,
34, 129-150.
Myhr, A.
I. and Traavik, T. (2003). Genetically modified (GM) crops: precautionary
science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s. J. agricultural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16, 227–247.
Owen, N.
A., O. R. Inderwildi, and D. A. King. (2010). The status of conventional world
oil reserves—Hype orcause for concern?,” Energy Policy, 38(9), 4743–4749.
Paulsen, F. (1906). The German 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Study.
Trans. F. Thilly and W. Elwang, New
York : Charles Scribner’s Sons.
Pillai,
P. G. (1973). Academic Freedom in the ‘Free World’. Social Scientist,
1(10), 65-68.
Pritchard,
R. M. O. (1988). Academic freedom and autonomy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Germany . Minerva,
36, 101-124.
Rabban,
D. (1987) Does academic freedom limit faculty autonomy?. Texas Law Review, 66(7),
1405–1430.
Scott, J.
C. (2006). The mission of the university: medieval to postmodern
transformations. 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77(1), 1-39.
Sinder,
J. (1990). Academic freedom: A bibliograph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53(5), 381–392.
Stewart,
M. (1994). Libertas Philosophandi: from natural to speculative philosophy,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History, 40 (1), 29–49.
Sutton,
R. (1953). The phrase ‘libertas philosophandi’,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14 (3), 310–316.
Thorens, J. (2006).
Liberties, freedom and autonomy: a few reflections on academia’s estate,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19 (1), 87–110.
Tierney,
W. (2001). Academic freedom and organizational identity, Australian
Universities Review, 44(1), 7–14.
Van
Alstyne, W. (1975). The specific theory of academic freedom and the general
issue of civil liberty, in E. Pincoffs (ed.), The Concept of Academic
Freedom,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 pp. 59–85.
Von
Humboldt, W. (1970). On the spirit and organizational framework of intellectual
institutions in Berlin , Minerva,
8(2), 242–250.
Warnock,
M. (1992). Higher education: The concept of autonomy, Oxford Review of
Education, 18(2), 119–124.Wieruszowski, H. (1966). The Medieval
University, New York :
Anvil/van Nostrand.
Wolff, K.
(2000). Academic freedom and university autonomy. in G. Neave (ed.), The
Universities’ Responsibilities to Society: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xford :
Elsevier Science, pp. 19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