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徵求選區內2%選舉人同意「提議罷免」
說明:「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二款。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
(2)向選區內的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提議書
說明:「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詳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
(3)開始連署罷免,目標:選區內13%選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