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政府處理人民抗議行動的方式,我們聲明如下:
一、民眾之和平抗議行動並不構成刑法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或是一百四十條污辱官署罪。在此情況下警察以現行犯為由逮捕抗議民眾,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使台灣有如回到戒嚴時代。
二、特種勤務條例雖然賦予國安局維護總統、副總統等人之安全,為危害防止之必要,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的權限,但依該法之規定,特勤人員在執法時,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今國安局為執行總統維安任務,卻概括地指揮員警逮捕所有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其命令已顯然違反特種勤務條例之規定。
三、 警察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明顯濫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並非刑法上之依法令行為。違法的逮捕行動因此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與強制罪名,倘若造成人民身體傷害,尚有構成普通傷害罪的餘地。上述罪名,警察尚會因為公務員身份被加重刑度二分之一。由於上級要求警察一律逮捕公告管制區內的抗議民眾,不必考量其有無具體的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行為,命令明顯違法,下級警察因而不能主張自己的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不罰。呼籲第一線的執法者體認其人民保母的身份,立即停止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行為,不讓自己成為政府濫權的代罪羔羊。
四、對於濫行逮捕抗議民眾的國安單位及警察人員,檢調機關應該在知悉其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及傷害罪等嫌疑之後,立刻開始偵查起訴,真正落實刑事司法保障國民不受國家濫權侵犯的功能。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今天的政大教授被捕案,在在顯示公務員犯罪的嚴重性不僅在於貪污,更在於濫權執法,而後者對於台灣民主與人權的傷害更大。倘若行政權無法自我節制,司法應扮演應有的角色,勇於追訴違法濫權的公務員,以將台灣帶回應有的憲法秩序。
▌ 連署人(連署仍在進行中)
王皇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古承宗(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聖傑(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高金桂(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曾淑瑜(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蔡蕙芳(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鄭逸哲(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薛智仁(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謝如媛(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謝煜偉(清華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
▌ 資料出處 http://goo.gl/7M O4PX
▌ 圖像出處 http://goo.gl/cbQL8A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