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針對網路霸凌一片熱議,但是主管機構的閣員卻似乎沒掌握到網路霸凌跟傳統霸凌間的懸殊差異,而嚴重低估網路霸凌對個人與社會的傷害。
以楊又穎事件為例,實際的後果形同「過失致人於死」,應該要視同刑法的公訴罪來加以規範;但是從傳統法學觀點看,卻頂多只涉及侮辱罪和毀謗罪,屬於告訴乃論;加上彭家的「不追究」,這一起「過失致人於死」的事件變成法律上不加規範而輕輕放過的事件。我相信這樣的結果有很多人無法接受,卻又矛盾地覺得:「靠北部落客」只不過是嘴賤,有必要拿「過失致人於死」這種大罪名來比附嗎?
這個矛盾就是典型地把實體世界的裁判原則跟網路世界的行為後果揪混一氣,沒理清其間差異的結果。
在實體世界裡,因為嘴賤而讓一個人想自殺,是很困難的,因此「侮辱與毀謗」的行為跟「過失致人於死」的後果差距非常地遙遠,兩條罪不該扯到一起;但是,在網路世界裡要將一個人侮辱、毀謗到想自殺,不但是可能的,甚至並不是非常地困難的。
為什麼?
網路行為與後果的不對稱性
網路世界只有言語暴力而沒有肢體暴力,因此我們常常誤以為網路對個人的傷害不會超過實體世界。這是錯誤的幻覺!
在網路世界裡,你罵人一次,紀錄永遠在那裡,效果猶如重複罵人;你在臉書上嘴賤地罵人,感覺上像是在寢室裡鬼扯、打屁,但是通過別人的按讚與分享,其效果形同在電視台熱門節目裡由一群人每天重複污辱同一個人──網路上的行為跟它的後果具有極端不對稱性的關係。
在實體世界裡,要罵到讓一個人自殺,是很困難的:你罵一個人一次,話聲隨空氣消失,傷害隨記憶變淡;在實體世界裡,你嘴賤地罵一個人,很容易引起公眾不滿而向你翻白眼,同時很難會有人起共鳴,跟你一起接續地罵下去,更別說是發展成「輪暴」,「有組織的言語暴力」(除非你真的罵得有理,否則往往制裁者多於附和者);就算你找到一群人一起罵某人,要被上千人聽到也是很困難的事──除非你談的某人是公共人物,或者他所做的事傷及廣泛的大眾。
但是在網路世界裡,傳播的成本與門檻太低,不辨是非的閒人太多(太容易被聽進去),造成實質傷害所需要的成本與門檻太低!而且,在網路世界裡(尤其是社群網站),往往偏好(偏見)相同者群聚一堂,不當的言論遠比實體世界更少受到制衡,甚至更容易被火上加油!
在實體世界裡,眾暴寡鮮少發生,很難發生;在網路世界裡,眾暴寡隨時都在發生,甚至很難不發生。光憑這個事實,就已經凸顯出網路的殺傷力有多可怕,而網路的言語暴力又有多麼容易發生!
光憑上述差異,就足以讓我們嚴肅地考慮:實體世界裡可以不計較的行為,在網路世界裡卻很可能不該縱容,而必須積極地加以節制、規範。
傳統法律思維難以有效規範網路霸凌
其次,在實體世界裡,你有多大的惡意,才會採取多激烈的行動,並對他人造成夠嚴重的傷害──在實體世界裡,動機、行為與後果(傷害)具有高度一致的關係,或者逐漸淡化的關係(想殺一個人,沒有勇氣和能力採取有效的行動,後來陰錯陽差地只傷到當事人的表皮)。反之,在網路世界裡,一個人帶著玩笑般的嘴賤,加上一群鄉民、酸民的起鬨,和一群無聊人士的按讚,結果可以行對一個人進行有組織的、持續的、重複的傷害──在網路世界裡,動機、行為與後果(傷害)具有極高度的不一致關係(實際的傷害經常是遠遠超乎行為者的預期與意圖)!
在實體世界裡,動機、行為與後果之間的關係是漸次減弱;但是在網路世界裡,動機、行為與後果之間的關係卻是漸次增強。這種相反的關係,顛覆傳統法律思維「犯意與犯罪行為間的一致性」假設。這使得傳統法律在網路霸凌之前顯得矛盾百出,左支右絀而難以自解。
如果我們從結果論的觀點去對網路霸凌課責(致人於死者至少課以「過失殺人罪」),你會覺得這跟動機不相稱(課責過重,只是嘴賤卻被判過失殺人罪);如果我們從動機論的觀點去對網路霸凌課責(嘴賤者頂多課以「毀謗、妨害名譽」),你會覺得這跟後果不相稱(課責過輕,致人於死者卻只判告訴乃論的毀謗、妨害名譽)。表面上看起來,不管怎麼判都違背比例原則(動機上違背比例原則,或者後果上違背比例原則)。
這個矛盾的根本原因,就是還停留在用實體世界裡的「動機、行為、後果」來裁量網路世界裡的「動機、行為、後果」。要跳出這個矛盾,我們必須徹底跳出規範實體世界裡的傳統法律觀點與裁量原則,從全新的角度去看網路霸凌,有全新的手段去建立全新的規範。
光是因為上面兩大層面的考量,就讓我覺得:網路霸凌必須要有不同於傳統法律(規範實體世界的言行)的立法架構,以及規範的機制。我們不但必須積極考慮為網路霸凌獨立立法,而且必須跳出傳統的法律觀點與思維,深入探討網路世界動機、行為與後果的獨特性,根據這些獨特性質來立法與規範。
「告訴乃論」是最大的幫兇
NCC主委石世豪明確表示,既有法律已足以規範網路霸凌,不應有任何加強限制網路言論的法律,更不希望因為單一事件之後的過激反映,而加強對網路控制。我相信他應該沒想過我上面所提到的網路霸凌兩大特性。
在既有法律架構下,網路霸凌主要涉及刑法的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但是在新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去年6月29日上路後,其中第11-1條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 IP 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無法申請調 IP,使得舉證困難,等於縱容(鼓勵)網路霸凌。此外,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範疇,受害者要負起困難的舉證責任,等於進一步縱容(鼓勵)網路霸凌。
更重要的是,相同的網路霸凌手段對不同的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受傷最深也最需要保護的人往往沒有能力自保,而需要第三者主動出手保護。把網路霸凌規範為「告訴乃論」,而沒有更積極的第三方介入,等於是再進一步地縱容(鼓勵)網路霸凌。
第三方的主動介入有很多方式,國外政府跟社群網站簽自律公約,就是方法之一。網站瀏覽人數愈多,毀謗的殺傷力越大,越需要加以節制和規範。大型網站本來就該負起較大的社會責任,要求他們以關鍵字搜尋去主動刪除毀謗與污辱性的言論,甚至取消惡意使用者的權限,本來就是應該的。
人權與言論自由的保護必須同時放在天平的兩端去秤量,以便取得平衡;無限上綱地保護言論自由,而縱容網路霸凌,絕非法律上或民主社會的公平。
只要大型社群網站和準公共媒體(瀏覽量較大的網站,如 PTT、獨立評論@天下、etc)願意負起公共責任來主動規範使用者的行為,網路霸凌對個人與社會的傷害就會明顯地降低。
本文無意列舉各種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我想強調的是:第三方的主動介入是規範網路霸凌不可或缺的一環。至於第三方介入的各種可能設計方案與優劣點,留待其他人發揮。
原諒與縱容
石世豪似乎把楊又穎事件看成孤立的偶發事件,我怕他沒了解到楊又穎只不過是網路霸凌的冰山一角:一個人被逼死了,就表示還有更多人曾經痛苦到濱于自殺邊緣。把楊又穎的自殺視為孤立的偶發事件具有另一個潛在的風險:誤導鄉民、酸民與網路輿論,把楊又穎的自殺(局部地)視為個人因素,而不需由霸凌者負起(完全的)責任。
楊又穎自殺後的第一時刻,「靠北部落客」臉書粉絲團根本不以為自己該負起任何責任(法律的、道德的);李敖表示,網路上的言論刪不勝刪,楊又穎沒有覺悟。而 TonyQ 則表示:「來自群眾的不同意見有時會帶來壓力、會影響生活與思考,但我們無法逃避。我們真正該鍛鍊的是讓個人擁有能夠面對壓力的心靈,能夠接受別人直接表達的不同意見,而社會也不應該因此過度逼迫個人。網路意見不見得會殺了一個人,而過強的自尊與自卑以及群眾對於無根據負面意見與謠言的過度重視,則相對很容易會殺掉一個人。」
類似李敖與 TonyQ 的觀點,都有可能犯一個錯:你有能力忍受網路霸凌,不表示別人也能(或應該)忍受網路霸凌。這就像,一個練武高手評論凶殺案時不該表示「誰叫他不練武自保」。
文革前期叫「文鬥」,也只不過把人帶個黑帽子,在公眾面前加以各種曲解和侮辱而以,許多自尊心較強的知識份子從此內心傷痕無法抹除,甚至自殺;而且,如果沒有文革前期的「文鬥」來把人心給鍛鍊到冷漠、冷酷、殘忍,也不至於有後來血腥殘殺的武鬥。
網路霸凌表面上只過是酸民嘴賤,頂多無知加無聊,但它對社會與人心的傷害絕不容輕視。台灣僥倖逃過文革,我不希望因為縱容網路霸凌而讓台灣社會受到幾近乎文革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