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離婚率到底有多高?網路上眾說紛紜。稍微花點時間查,這問題還不單純,牽涉到很多因素。
我們一般概念中的「離婚率」指的是「每一百對已婚夫妻中生前有幾對會離婚」,但是各國的官方統計叫「粗離婚率」指的是「某一個年份中每一千個常住居民中有幾對登記離婚」。「粗離婚率」的統計數字易得,「離婚率」的統計數字不易得,但兩個概念相差太遠(雖相關),無法彼此頂替。
此外,離婚率低的國家不代表婚姻的維繫比較容易:有些國家是乾脆用同居取代結婚,所以分手時不會對離婚率有貢獻;有些國家是婚姻已經名存實亡,但是離婚手續太麻煩,所以不去辦離婚手續。
一、各國粗離婚率統計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跨國比較,2007年時主要國家的粗離婚率大致如下:美國(3.60)>瑞士(2.63)>南韓(2.58)>台灣(2.55)>芬蘭(2.50)、奧地利(2.50)>英國(2.36)>德國(2.27)>瑞典(2.26)>挪威(2.18)>法國(2.11)>日本(2.02)>新加坡(1.57)>中國大陸(1.59)>義大利(0.80)。
有些人看了下一大跳:台灣人離婚率已經超越歐陸與北歐國家了!台灣人真的那麼愛離婚嗎?
還有些人看到義大利人粗離婚率超低(而且一直都維持在超低水準的 0.60~0.80),開始作這種揣測。一個法國人說,義大利人對性關係比法國人更開放,還有人說義大利女人對男人的婚外性行為特別不在意、特別關容。
經濟學人雜誌在2015年特地刊載一篇專文 "Divorce in Italy",談得比較有根據。
這一篇文章中第一個值得注意的是下表(取自經濟學人)
上圖中橫軸是「單身家庭所佔總戶數比例」,縱軸是粗離婚率。所謂「單身家庭」包括未婚的單身漢(有固定性伴侶、無固定性伴侶,以及目前沒有性伴侶)、未婚而同居的單身漢(戶口沒報在一起)、未婚而同居且有孩子的男人(孩子跟媽媽同一個戶口)、已分居的男女、已離婚的男人或女人、鰥寡的男人或女人等。
可以想像得到,結婚率越低的國家,粗離婚率也越低,但是「單身家庭所佔總戶數比例」也就可能會偏高。從上圖我們可以到丹麥是單身戶數比例最高(將近50%)但是粗離婚率也最高(將近3.5);瑞典的單身戶數也很高(將近40%),而且粗離婚率也很高(約莫2.5)。因此,想要知道婚姻的穩定度的話,不能只看粗離婚率,還要看結婚率,以及其他因素。
二、粗離婚率低,不代表比較珍惜婚姻
上途中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義大利的「單身家庭所佔總戶數比例」跟英國相近,但是粗離婚率卻不到英國的一半(略低於一半)。
有人以為有教皇鎮守,所以義大利人對婚姻與信仰比較忠誠。但是經濟學人雜誌一本經濟學的思維,指出義大利離婚率低的主因是離婚的成本太高(要打所費不貲的漫長官司,經過漫長的分居過程);近年離婚手續簡化之後,粗離婚率逐漸從0.6升到0.8。
有許前述網路上所陳述的觀察是對的:義大利人對婚外性行為相對地縱容或寬容,一部分原因是離婚太貴,乾脆留著名存實亡的婚姻,藉此省去離婚費用。但是要因而推論說義大利人比法國人更偏愛「開放婚姻」,那可就不必然了。
三、粗離婚率與離婚率不成正比關係
譬如,美國的粗離婚率在1998年是4.19,逐年下降到2007年的3.60。這個趨勢看起來好像是婚姻穩定度在增高,其實不然:粗離婚率下降是因為晚婚與不婚的人口在增加,實際上的離婚率是在上升的。
下圖取自一篇2014期刊論文 "Breaking Up Is Hard to Count: The Rise of Divorce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0–2010",
它顯示 1970、1980、1995、2010年時各年齡層的離婚比例(曾離婚或分居者人數╱曾結婚者人數)。以55-59歲這個年齡層而言,離婚率已經高達45%左右。
此外,離婚的巔峰年齡在1995年是40~44歲這個族群,2010年時是55-59歲,其實他們是同一群人(15年後調查時他們的年紀長了15歲,也就是1950~1955年出生的這一群戰後嬰兒潮世代)。而比他們年長的世代離婚率較低,不必然表示婚姻品質比較好,可能只表示被社會氣氛或規範壓抑而不敢離婚。
四、台灣呢?
我只找到「兩性關係專家」的評論,但是那「專家」頭銜是媒體封的,我無法採信。
在網路上找台灣的資料總是最困難的。
另一個困難是:台灣的「有效問卷」裡經常不肯吐漏真情,以至於經常不知道該不該相信研究的結果(除非研究者有特殊的設計進一步剔除或分析前後不一致的「有效問卷」)。譬如,某一份針對台北市男性的研究問:「如果再選一次,我還是會和現在的配偶結婚」,回答是:非常不符合(3.2%),大部分不符合(4.5%),不一定(25.1%),大部分符合(28.9%),非常符合(37.4%),看起來同意的(66.3%)遠遠大於不同意的(7.7%),顯然台灣人的婚姻滿意度非常地高(或者高得嚇人);此外,接下去問:「當我們夫妻激烈爭吵時,總有一方會以暴力解決」,回答卻是非常不符合(77.7%),大部分不符合(14.6%),不一定(5.7%),大部分符合(1.8%),非常符合(0.2%),看起來不同意的(92.3%)遠遠大於不同意的(2.0%),顯然台灣人的婚姻暴力非常地少。問題是,這樣一份研究結果你願意相信嗎?
譬如說,當研究者問這些台北市的男性:「婚後配偶的身材即使有所改變,我還是很滿意」,回答竟然是:非常不符合(5.3%),大部分不符合(9.7%),不一定(20.2%),大部分符合(44.5%),非常符合(19.6%)。不在乎太太身材改變的人高達64.1%,而在乎的人僅15%,台灣女性減肥真是白費心思了,對不對?
台灣人在問卷調查裡不肯如實作答是長期困擾社會科學研究者的現象,再加上台灣的研究者人數實在不是很多,使得我們要了解台灣社會的實情往往不是很容易。
另外有些研究指出:國外的婚姻滿意度隨著婚齡增長而呈現先降後回升(至接近新婚,但仍略低於新婚),但是台灣的研究卻顯示略為波動下降的趨勢。國外的研究獲得很合理的解釋而被國際上普遍接受,但是台灣的現象卻讓研究者不知道該如何去理解。
我的猜測是:會不會是「有效問卷」沒有反應實情,以至於研究結果沒有反應事實?
五、網友告知的一些統計
根據「內政部統計年報104年電子書」,2015年的調查顯示,處於「有偶狀態的人佔15歲以上人口的比例」則從1986年的最高點59.25%一路下滑到2015年的50.94%,而處於離婚狀態的人口佔15歲以上人口的比例則是從1976年的0.90%一路上升2015年的8.03%。
這些數據告訴我們:由於晚婚和離婚率的增加,在生理上的適婚年齡者(15歲以上)中,只有約莫一半的人有偶(女性為50.04%,男性為51.85%)。
「8.03%」仍舊不是我們一般所謂的「離婚率」,因為「有偶者」中有些是再婚(2015年時,目前有偶者中,男性有10.27%是再婚,而女性則有10.44%是再婚,所以女性也別再埋怨「再婚市場都是男人的」)。
此外,「內政部統計年報104年電子書」第二類「二、戶政」中的「14.有偶人口離婚率」也不是我們在找的統計數據,因為它的官方定義是:「係指特定期間(譬2015年度)離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千分比)」。
最後不得以時,如果你用「8.03%/50.94%=15.76%」去推估,仍舊只不過是該年度「離婚狀態者與有偶者的比例」,通常它還是低於一個世代初婚者的最終離婚率。2015年度有偶者之中有10%屬於再婚(曾離婚),如果用「{8.03%+(50.94%/10)}/50.94%=25.76%」推估出「(離婚+曾離婚)/目前有偶」,這也還是只估算出所有年齡層(婚齡)截至目前為止的平均離婚比例。由於婚齡低的人未來還可能會有人離婚,所以每一個世代最終離婚率的平均值還是應該會高於 25.76%。
那麼,台灣「開創離婚風氣的第一個世代」(可能比戰後嬰兒潮世代還晚個十歲左右,我猜的)最終離婚率會有多高呢?我猜很可能會落在 30%~40%之間,或者33%左右——約莫每三對之中有一對會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