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法官恐龍還是醫師烏龍?

因搶救邱小妹而聲名大噪的腦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因救人未果,被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有醫療疏失,而被判賠2806。近日國內與論因此事而嘩然,許多人七嘴八舌地爭論是非,網路上的爭論更激烈。
2806萬是陳家推估的全部損失,李醫師若為造成此損失的唯一當事人,自然應該負起完全責任,承擔 2806萬的損失;但是李醫師若不是造成此損失的唯一當事人,甚至不是主要的當事人,自然應該按比例原則請他負起局部責任,承擔 2806萬的局部損失。所以,第一個該釐清的關鍵問題是:「李明鍾醫師是否需要對陳男成為植物人一事負起完全之責任」?至於此損失該由李醫師負擔或醫療責任險支付,那是衍生的問題,本文不去討論。

但是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陳男因腦部持續累積血塊,造成腦細胞壞死左側癱瘓,與醫師未積極監控腦壓和治療,有因果關係。」這段文字的意思似乎是說: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專家意見認定陳醫師要負起全責,但是該報導措辭不夠精準、明確,我無法從這一段文字 100% 確定最關鍵的兩大問題:(A1)記者真的有看過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或訪問過他們,確認這是他們的共同決議嗎?還是說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只說李醫師要負「責任」,而沒有具體說要負全部或局部的責任?(A2)掃描與植入偵測器並非醫療行為,即使因後續監測而得知危險未排除,病人也不必然適合再進行手術,且再進行手術後其結果也不必然會比較變成植物人好。因此,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真的有認定「若即時發現陳男危險未排除,再度手術一定可以救回」嗎?他們的判斷依據和過程是什麼?
假如前述兩個問題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真的都有足夠的專業證據顯示確實陳男可以救回,因此李醫師該為陳男負起全責,那麼這就變成是一樁醫學界的專業見解問題,我們這些沒有醫學專業背景的人只能關心,而沒有發言的餘地,而且也不該去指責法官「跟密醫沒什麼不同」。但是,如果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措詞不夠明確,那麼法官就有「詮釋是否恰當的問題」,以及是否有當密醫之嫌了。
從法的觀點而論,這個案子該怎麼審其實有一定的共識:(B1)法官可以問專業醫師意見,請這些專家協助研判李醫師該負的責任是「無」、「局部」或全部;(B2)法官根據李醫師該負的責任大小依比例原則判罰金多寡;(B3)再根據李醫師的態度以及本案的社會影響裁量加減罰款額。
其他的問題也許更大,但都是衍生的問題。部分醫界人士甚至指責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醫師沒有經驗,所以也許該去討論「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成分與過程,以及規範會議的程序。醫師或許有機會造成別人重大損失而自己財務上負擔不起,因此也許該要求醫院未所有醫師購買醫療糾紛保險。

但是我找了一些網路上對原案的報導,看不出來在最關鍵的(A1)與(A2)問題上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具體決議跟他們的判斷依據,所以我自己是沒有足夠的關鍵資訊發表進一步的意見。至於在網路上吵成一片,甚至樓上樓下相互謾罵的人,他們是否已經完全確知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具體決議跟他們的判斷依據?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