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你應該 vs 我想要:倫理學的千古難題(上)

      倫理學探討行為的對錯、是非、善惡,在很多人眼中是評價欲望的唯一依據。但是維根斯坦最具影響力的學生兼遺囑執行人 Elizabeth Anscombe 卻在1958年發表一篇論文 Modern Moral Philosophy,指出「國王從來都沒有穿衣服」,而劇烈地震撼倫理學界,餘波至今未平。
      該文一開始就直陳三大結論:(1)除非先有「心理學的哲學」,否則研究倫理學沒有益處;(2)倫理學必須廢棄道德上的「義務」與「責任」概念,因為它們在當代俗世社會裡只會製造觀念上的混淆;(3)功利主義(結果論)的英美倫理學既膚淺且鮮少重要性。這三個結論等於是從根本上依序否定亞里斯多德與希臘倫理學、康德哲學(義務論)和功利主義倫理學(結果論),使得倫理學變得無立足之處。
      其實,維根斯坦早已在《邏輯哲學論》明確地說:「不可能有倫理學的命題」,「倫理學是超驗的(transcendental)」,「倫理學無法被表述」。
      也就是說:再也沒有人可以指著別人的鼻子說「你應該」(把自己的價值判斷給蒙上「客觀價值」的外衣,然後硬套到別人頭上),只能謙卑地(或者像尼采那樣勇敢地回到「我想要」(與個人能力、生命歷練有關的抉擇與判斷)。
      然而這些論點早就有許多重要的哲學家做過類似的表述,譬如尼采與齊克果康德與休姆(David Hume)針鋒相對的倫理學論戰,或者維根斯坦 1929年底在劍橋大學的演講,以及法蘭克福學派與法國後現代思潮對理性霸權的指控。
      所以,Anscombe 的論文所揭露的乃是人類難以解決的千古難題,以及倫理學界一向自覺或不自覺的窘境。

絕對命令 vs 謹供參考:駁康德哲學與「義務論」
       維根斯坦 1929年底在劍橋大學的演講裡把美學與倫理學等價值判斷分為兩類:一種是絕對性的價值判斷,另一種是相對性的價值判斷。
      譬如,有人在劍橋大學的哲學系館前面問你:「我想要到工程系大樓去,要如何走?」你可能會回答他:「你必須(should)從這裡出去後左轉,遇到第一個十字路口右轉,過一個橋,到下一個十字路口左轉,再走一百公尺後從工程系系館的大門走進去。」
     如果你的意思是他非得如此走不可,這就是一種絕對性的價值判斷。然而除非人類有能力擁有這宇宙全部的知識再加上評價這一切知識所需要的全部智慧,否則人類不該僭越地自以為有能力產出絕對性的價值判斷。
      換句話說,基於人類知識與智慧的必然有限性,人類的價值判斷都只能是有限的(相對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它們都是特定角度與有限知識、有限智慧的產物。譬如,你應該回答:「如果你想要走最短路程,請走路徑A;如果你想避開所有的紅綠燈,請走路徑B;如果你想盡量避開汽車的噪音和廢氣,請走路徑C;etc。」然而仔細分析就會發現:所有的相對性價值判斷都只是樸實地說出事實而已,沒有任何一個建議具有規範性或強制性——你必須把完整的選擇自由保留給這個問路的人。
      Anscombe 終生都是虔誠的基督徒,她仿效維根斯坦,把價值判斷分為兩類:基督教倫理是源自神啟的超越性規範,具有不可抗拒的「律令」(law)性格,因此對所有人都具有強制的規範性(譬如《十誡》的「你不可以殺人」);然而亞里斯多德和希臘哲學家都沒有把「善」或「美德」當客觀真理,也不賦予它們超越性的規範性格,只是作為他人評價與抉擇時的建議和參考——猶如一個汽車廠師傅跟你說:「這汽車得換潤滑油了,免得傷害引擎。」這句話含有專業的知識,但是你並沒有義務要遵從他的建議。
      接著,安斯康姆指出:一切人類所創立的道德規範都不是真理,也不具備神啟的超越性,因此都只能是跟希臘的美德倫理學一樣,屬於建議性質的「好壞」評價,而不能僭越地自以為擁有神律倫理的普世適用性和強迫性。
      至於康德想像中的「理性的道德律令」和「普世法則」,則是嫖竊了基督教神律倫理的性格,把人類的理性法則偽裝成具有超越性的神聖命令。
      這一段論述等於維根斯坦「人類的一切價值判斷都只具有相對性」的論點,從根本上否定康德的道德哲學和絕對命令,以及後世一切師從康德哲學的「義務論」倫理學(認定人類有義務恪守某些道德法則,絕不可以違抗)。
      接著,她劍指當時英美倫理學界另一個主流學派:功利主義,以及其他被她歸類為「結果論」的倫理學(根據行為結果的好壞來評價行為的「應該」與「不應該」)。

理性與感性的兩難:批判功利主義與結果論
     功利主義(效益主義)之父邊沁(Jeremy Bentham)曾說,人生的目的(與最大的善)是:「最大的快樂,最少的痛苦。」這個論述巧妙地結合了理性的算計,以及感性的裁決。
      然而 Anscombe 把功利主義歸類為「結果論」的一種,因為這個學派跟大衛‧休姆(David Hume)的主張(所謂「倫理學的感性論」)有著密切的關聯。
      在英美哲學裡,第一個對道德義務論提出質疑的,是比康德大十三歲的休姆(1711-1776)。他在《人性論》(1740)裡指出既往倫理學的著作都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討論客觀真理的概念與方法,跟討論價值判斷的概念與方法混為一談。
     他說:道德上的應然(ought)屬於價值評量體系,它是個體的意願或選擇,其中不含任何真理或客觀事實;而真理與客觀事實(is)則是跟外部世界狀態有關的「是否」判斷(is),跟人的主觀意願或價值評量無關,甚至跟人類心靈的認識與評價活動無關。因此兩者之間毫無交集。
     簡言之,道德(與欲望)的判斷既非真理,也不是客觀的判斷,因而對任何人都不具有強制性規範的價值或地位。
      此外,他還在《人性論》裡進一步質疑理性對於人類行為的規範能力。他指出來:理性的作用是通過因果聯結讓我們預見行為的後果,至於要不要接受該後果根本是感性的裁決,與理性無關。「只賴理性不足以產出任何行動或決斷,我因而推斷純賴理性也不足以阻斷行動的意志,或者跟情感、情緒衝動爭論好惡。」他的結論是:「理性僅僅只是,且應該是,情感的奴隸,除了為後者服務之外不可能假裝它有任何其他的職能。
      休姆的這兩個論點,等於對倫理學給予兩次致命的打擊:(1)價值判斷與事實無關,因而不可能有普世共認的客觀價值;(2)就算理性有能力論證出普世皆適用的客觀價值或道德律,如果欠缺情感上的誘因,這樣的道德律也不可能對人類的行為產出任何實際的影響。
      大衛‧休姆的主張歷來獲得許多思想家的支持,包括詩人席勒(Friedrich von Schiller)和英國思想家彌爾(John Stuart Mill)都認為:價值判斷與道德評價的最終基礎其實是感性,而非認知或思辨;因而唯有從情感教育著手,先培養出高貴的情懷,一個人才有可能願意追求與本能慾望相背的目標。這個被稱為「道德感性論」(moral sentimentalism)的主張,近年來越來越受到矚目。
      另一方面,尼采更曾尖銳地指出:感性與生命的意志緊密聯繫在一起,用理性否定感性時也將連帶地否定生命的意志,使生命失去最根本的可欲和驅動力,而墮入厭世與虛無。而存在主義的崛起,就是要矯正理性主義對人性與生命的忽視和壓迫。
      於是,我們面對一個問題:所謂的道德,是用理性的判斷去評價、禁制人的可欲和行為,還是啟發、培養人追求情感與精神上更高的可欲和滿足?道德的本意是用理性限縮生命與人性的發展空間,還是培養精神與情感的昇華能力,以便擴張、提升生命與人性的揮灑空間?
      Anscombe 同意:應然(ought)與客觀的是否(is)是兩種本質上毫無交集的問題,不該在概念、用詞與方法上混為一談。她也同意:如果我們沒有能力想像出具有超越性的道德法則,就不該把理性的道德法則披上「神聖律令」的外衣——這是她否定康德哲學與義務論時採用的另一種論點(策略)。
      但是 Anscombe 也無法接受休姆或功利主義的「從結果評價行為的好壞」(結果論)。她說:我們反對謀殺,是基於其行為的特質(和動機),而非基於對結果的盤算;此外,有很多行為的後果是無法預見的,這使得結果論成為虛設而難以應用,或者成為推卸責任的最佳藉口與遁詞。
      更根本的問題是:倫理學旨在釐清何謂「善惡」、「是非」等概念,而結果論(根據結果的好壞決定行為的善惡)卻根本沒有在釐清這些核心概念。譬如,當邊沁用「最大的快樂,最小的痛苦」回答問題時,等於是說「善=快樂」而「惡=痛苦」,這種答案跟任何未經深思的回答一樣的膚淺。
      因為,真正倫理學(哲學)問題是:在很多案例裡,惡與快樂並存(吸毒)或善與痛苦並存(為家人忍受痛苦),因此「善≠快樂 且 惡≠痛苦」;那麼究竟什麼才是「善」,什麼才是「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