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 星期四

官司結束,心得分享

      張景森告我毀謗和損害人格權(損害名譽)一案,昨日二審終結定讞。刑事部分,張景森自知無法勝訴,在準備庭結束後立即撤回;民事部分,一審張景森敗訴後立即上訴,二審昨日宣判,張景森的上訴被駁回(只看到判決主文,106年上字第1235號)。
      由於台灣的法官裁量權過大,官司的勝敗總有一部分要靠運氣(別碰上深藍或深綠的法官),因此要在台灣扮演公共知識分子確實要很小心。底下分享心得,給那些忍不住想批評政治人物的讀者參考——如何評論時事但全身而退。

一、上策:論事而不要論人
      不管是刑事或民事,先要有人提起訴訟,才會有人成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要滿足「適格」的要件,也就是利益被傷害的特定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只是評論一件事而沒有明確地損及任何對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就不會有被提告的問題。
      但是,每件事背後都有涉及人,要是評論內容籠統到不損及任何人的利益,大概那種評論也就搔不著癢處而可有可無了。

二、論人,但止於可受公評之事,且盡善良查證義務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可受公評」的要件相對地容易判斷,有謂: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的「適當評論」,只要不涉及人格的污辱(譬如:罵人「豬」會涉及污辱人格),即使措詞尖刻也往往在憲法與歷次判決中受到保護。
      最麻煩的地方在「善意發表言論」這個要件,它要求評論者必須負起「善良查證義務」,也就是說,在你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先查證以確認你的評論有事實基礎,並非造謠或未經查證而任意毀謗。就刑事案而言,告訴人要負起舉證責任,證明你沒有善盡查證義務;就民事而言,被告要負起舉證責任。
      我寫部落格時雖然經常蓄意保留錯別字,希望讀者了解這是隨興之作,並非真理或專業論述,但是還好我有一個好習慣:下筆評論之前通常(極少例外)會先在網路上查證相關事實,並附上連結(恰好可以用以證明我下筆前確實有盡到「善良查證義務」)。
      以張景森案為例,爭執焦點在於他是否有說過「老人不搬也會死」。刑事訴訟期間,張景森必須舉證說我沒有盡善良查正義,但我的文章已經附有連結以資證明我有查證過相關事實,所以他自知無法勝訴而在正式訴訟開始前徹告。
      民事訴訟期間,我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是否勝訴就看法官要把「善良查證義務」拉抬到多高。譬如,二審的時候張景森就出示華昌宜教授當年在遠見雜誌的投書,說他的措詞是「不拆也會死人」(據說訴訟期間該文曾被華教授重新打字輸入他的臉書,但是我查不到該文,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沒有臉書帳號),意圖以此證明我的評論並非基於查證過的事實,甚至涉及造謠與惡意毀謗。

三、法律之前,正不必然勝邪
      對我最不利的因素是:當年我曾在不同場合聽過好幾位台大城鄉所師生對十四、十五號公園拆遷案的轉述與評論,但是我都沒有錄音下來(其中包括華昌宜教授的評論,所以後來在訴訟過程看到華昌宜教授的遠見投書時,嚇一大跳,因為我印象裡他對該案也是氣憤有加),無法用以證明我有盡到「善良查證義務」。
      理論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事實上正不必然勝邪——因為壞人會處心積慮地準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甚至湮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但是善良的人通常不會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更不會設計讓別人落入陷阱而產出與事實不合的證據(我就是從小聽先父每天轉述法院審理過程中所見的不公平之事,所以從小把法律看成是壞人的幫兇,矢志棄絕法律系)。
      還好,我在下筆前重新查過網路上的各種文件,一方面是防範我記憶有誤(畢竟已經事隔20年),一方面是取信於讀者。至於這些網路上的查證工作算不算是盡到「善良查證義務」,就要看法官的認定。
      譬如,如果碰到深綠的法官,也許會認定我必須去查證當時的報紙和雜誌(因為我已經在文中引述維基百科上面「14、15號公園反拆遷運動」,理論上我若清查1997年二月至七月份的所有報紙和雜誌,就會看到華昌宜教授的遠見投書跟我所引文件敘述不合),並且以華教授的投書為「客觀事實」,認定我沒有盡到「善良查證義務」。
      也就是說,我有足夠證據證明我是盡過合理的查證義務,但是若碰到深綠的法官,硬要把「善良查證義務」無限上綱,我也只能自認倒楣。
      然而,事實上張景森到底有沒有說過「老人不搬也會死」?

四、事實
      事實上在14、15號公園拆遷案過程中,台大城鄉所師生與張景森有過無數次公開與私下的對話,包括直接的對話也包括託第三者溝通協調,而張景森也對該案有過許多次的評論,光是公開場合的談話就至少有兩次,而不是只有一次。
      華昌宜的遠見投書提到「二月十二日我們幾位老師首次與幾位市府官員當面協商」。因此,華昌宜所轉述的「不拆也會死人」應該是發生在「2月12日」的第一次協調會裡。
      但是,根據「反對市府推土機---大事記」一文和台大城鄉所碩士黃孫權在其碩士論文「綠色推土機-九零年代臺北的違建,公園,自然房地產與制度化地景」中的附件「反對市府推土機—大事記」,張景森說出「老人不搬也會死」是發生在「2月20日」的第二次協調會裡,前後文如下:「民國86年2月20日學界與市府就十四、十五號公園拆遷戶安置事宜進行第二次溝通此次協調會議中,雙方達成『在未確定及安置妥當前,不會拆除窮人的房子;市政府不會在三月三日斷老弱貧苦人的水電』,但在安置方案上,市府仍堅持己見,並未達成進一步的共識。同時社會調查部份,社會局提出296戶弱勢居民的數目與專家學者的理解大有出入,與前年十月份區公所所調查的數字差了將近一百戶。同時,答應的第二波意願調查也未進行。都發局長張景森口氣強硬地的指出出:『老人不搬也會死』。」
      也就是說,事實有可能是張景森至少有兩次談及「也會死人」:(A)張景森在2月12日首次協調會說出「不拆也會死人」,且(B)張景森在2月20日第二次協調會裡說出「老人不搬也會死」。

五、證據的可靠性與邏輯問題
      讓我們模仿歷史學者的態度來評斷證據的可靠性。第一個要考慮的是當事人的態度,以及文件的產生背景。我們必須注意到:(1A)華昌宜教授之投書,並未具體指責任何人,因此無須負起任何法律責任,而只需在乎個人聲譽。(1B)黃孫權的碩士論文不但需負起法律責任,而且需經學術審查,還得罪曾經擔任該所教師之張景森。
      因此,根據(1A)與(1B)的比較,我沒有理由只採信華宜昌教授的投書,而不相信黃孫權的碩士論文。
      其次,當事人是否有機會知道事實。(2A)從華昌宜的投書內容看來,不足以推斷他是否有參與第二次協調會議。(2B)黃孫權曾多次參與十四、十五號公園拆遷案的協商、抗爭與對話,幾乎每役必與,而擁有豐富的第一手資訊;而且在撰寫其碩士論文之過程還完整查閱與該事件有關之報紙與雜誌而集成數大本之剪報,作為碩士論文撰寫之依據。因此,他所掌握的第一手資訊與第二手資訊都應該是遠遠超越華昌宜教授。
      因此,根據(2A)與(2B)的比較,我更加沒有理由只採信華宜昌教授的投書,而不相信黃孫權的碩士論文。
      最後,邏輯問題:華教授的投書是用自己的聽聞去否定所有人的轉述,也就是以一次的事件(他聽到的那一次)去否定所有的事件(其他人宣稱親耳聽聞的轉述),在邏輯上嚴重地犯了以偏概全的疏失。因此,就算華教授的投書所言是事實,我也不可以因而否定其他轉述的正確性。

六、知識分子的良心
      在訴訟期間我曾受到很大的外在壓力,被要求息事寧人,跟張景森達成和解。我也因為感於和事佬的誠意而一再於和解庭中讓步。但是,當張景森堅持要我聲明只相信華教授的投書而否認其他人的轉述時,我堅決地拒絕。
      其實,我早就已經準備好敗訴時的賠償金,並且跟委任律師說:「要不要在和解書裡認定只有華教授說的是事實,而否定我從其他城鄉所師生所聽聞到的轉述,那是我的良心問題,而我的良心是不能被拿出來一寸一寸地割讓的。至於法官要不要我道歉或賠償,那是她的良知問題;如果我被法官所迫而必須賠償或道歉,該負起道德責任的是她而不是我,我心安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