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是形式上的公意,不必然代表正義——它有時候是外來政權假借民意遂行獨裁的工具,有時候是資本壟斷集團假借民意遂行剝削的工具,有時候只不過是集體的意識形態而已(雖然有時候它確實是吻合多數人或絕大多數人的良知)。
理念如果與個人的良知無關就不值錢,如果與個人的良知緊密結合,放下理念的同時也等於背叛了自己的良知。
個人的良知也不必然代表正義,因為人的「良知」也有可能是被洗腦的結果。因此,理念與「良知」必須一再接受自己和他人的批判與檢視。
但是,當你說出「法律高於個人理念」時,你要當心。因為,當一個人放棄良知的判斷而服從法律時,他有可能陷入跟Adolf Eichmann(納粹軍官,猶太大屠殺的關鍵執行者之一)一樣的邪惡罪行——就像 Adolf Eichmann 在法庭上一再強調的「我只是忠於我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