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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智慧」是社會的公共財

上一篇「IT 產業封神榜 」我花了很大的力氣在解釋「科技是一大群人默默無聞地辛苦耕耘的結果」,而且美國的 IT 產業很多技術都是源自國防工業(政府財產)。因此, IT 產業(也包括其他產業)的許多智慧財產權應該是絕大部份屬於全部美國人的(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但是它卻被少數財團霸佔。這是「佔領華爾街」的正當理由之一。

產業要能賺錢,它還需要許多與科技無關的周邊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你把 IBM、Intel、或任何一家公司設立在非洲,把一大群 MIT 畢業生給她,她們還是賺不了錢(我不去說細節了)。所以,才會有「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這樣的傳統說法。

不僅如此,美國工業界創意絕大多數是以學術界的創意為基礎,而美國學術界用的是來自全世界的優秀學生(雙親生的,祖國培養的),以及她們回國後繼續寫論文(用台灣納稅人的錢)。所以,美國人共有的智慧財產權中應該有可觀的一部份是屬於全部人類所共有的。

現實上,為了鼓勵產業投資,立法時不得以把智財權分配給她們。但是不要忘記:那些智財權本來絕大部分是屬於美國人共有,或全部人類所共有的。

所以「得之有愧」的企業該怎麼辦?回饋社會,以企業的盈餘創造就業機會,減少企業對社會的負面效應(抬高房價與物價、造成污染、造成貧富差距等)。

不懂這道理,就不配當「社會領袖」。

別說我「高道德標準」,我說的是最起碼的公平正義。或者,最起碼的自尊心和羞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