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把大學教師分為三級「助理教授」、「副教授」與「(正)教授」,教授分級制想要再增兩級。假如這種分級只用來標示學術成就(榮譽)與薪資,傷害較小;假如是用來限制各級教師在各種委員會中的代表資格(譬如;校教評會委員資格限定為講座教授,院教評會委員資格限定為特聘教授),這就是一種階級制,在台灣的現況下會流弊極大。
同一種制度,在不同的國家(社會、文化脈絡下),其所發揮的功能截然不同。從國外移植制度,要像醫院裡進行器官移植一樣地審慎評估。因為,制度是有機的(organic),它會跟社會、文化脈絡起複雜的交互作用(與排斥作用),以及各種併發症。
先說英國的例子。教授通常被分為四級:lecturer、senior lecturer、reader、Professor。教授(Professor)是最特殊的,很多系都只有一位教授,頂多每一學群一個教授。教授都有頭銜,用以標示其專長領域(譬如「Professor of dynamic system and control」),同時也肩負這個領域內所有研究與教學工作的領導功能(supervise 或 direct),因此其職缺又被稱為「chair」,而任職者為「chair professor」。在劍橋,教授要引領該領域內所有的研究發展,每年跟同一領域中的每一位教師討論(建議、指示)一次未來教學與研究發展方向、重點等。這個制度的好處是所系有共同發展方向,資源容易整合;缺點是新人的創意有可能被埋沒、壓抑而不得發揮。
還好,英國慣例 chair professor 是公開對全國徵選。有能力的年輕學者可以藉此跳槽,尋找新的發揮空間,而老教授可以穩定地在他既有基礎上繼續累積,創新與深化同時有可能。也因此英國有許多新興大學(如 Lancaster、Warwick 等)在特定領域上甚至超過牛津與劍橋,而牛津與劍橋則必須在新興大學的挑戰下設法維持她對頂尖學生的吸引力。
但是這個制度最近卻愈來愈轉不動:過去英國學者(男性為主)所組成的家庭通常單薪,各大學城房屋價差不太大,一人換工作全家可以跟著一起搬;現在很多學者所組成的家庭是雙薪,不同大學城的房屋價差也愈來愈大,很難換工作,被老教授蓋頂時只能忍受。
所以,同一個制度,即使在同一個國家內施行經年,一旦社會、經濟、文化情境改變,其功能就變了。
這個制度到了日本,優點還算有保留,弊端卻更多。日本是個階級比英國更森嚴的國家(文化差異),年輕人更難挑戰老前輩,因此利於深化與累積,卻更難創新與變革。
這種制度如果移植到今日的台灣,我預期流弊還會更加大。目前因為國內流行奈微米科技,而這領域的研究需要花大錢買設備,因此沒設備的助理教授要向大牌教授借設備,而且有公定價(必須以計畫經費交換,或者讓大牌教授在發表論文上掛名)。日本教授還有面子與格調問題來節制其不當作為,近十幾年回國的博士不知道為何往往不擇手段地追求業績,一旦讓這些人擁有階級,異質的創意、觀點將更難浮現。
「挑戰既有價值與共識」是憲法對大學教授的期許,也是大學教授首要職責。大學必須讓價值特異(因而在主流價值眼中是表現平庸或低劣)的教師有存在的空間,才有機會履踐憲法所責付之責任。
典型的例子是:當全校教師瘋狂地追求「世界百大排名」時,不能認同此方向而選擇深耕台灣產業界的學者必然「表現不傑出」。如果正教授階級制出現,這樣的教師恐怕難以生存,至少他的聲音將沒有機會在決策過程被聽到,大學就會因此失去自我校正的能力,而違背憲法所託付之職責。
因此,如果正教授分級制會妨礙這個功能,甚至癱瘓這個功能,就有違憲之虞。務必審慎三思!
比較值得考慮的方向可能是:大學採矩陣式編組,設立各種研發中心,系、院、校三級編制採等級制(所有教師有完全相同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研發中心採階級制;前者履踐憲法職責,後者執行階段性任務(績效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