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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WTO農業協議的關鍵術語

前言
WTO藉著跨國的談判,以及WTO的制裁與糾紛解決機制,變成一個遠比聯合國更能有效干預各國內政的跨國機構。因此,WTO的協議已經成為比我國憲法位階更高的國際規範,各國政府法令與施政違背WTO協議者無效!
過去許多民間團體與政黨在推動農業基本法草案時,有許多重要條文都違背WTO的基本架構與規範,使該草案有嚴重的不可行性。而許多有關農業問題的報紙投書,所提建議也都違背WTO的基本架構與規範。因此本文將簡要介紹WTO農業協議(Agreement on Agriculture),以供關心台灣農業的朋友參考。
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針對所有有形物品(主要含原料、工業產品、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的貿易,簽署了包含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反傾銷協定、關稅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投資措施協定等辦法。
其中專為農產品貿易而設計的有兩個協定:農業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目的是在授與農產品較寬鬆的規範,以便讓各國政府仍舊可以適度保護各國的農業。所以關心農業的人只要掌握到這兩個協議的精神,就已經掌握到WTO相關規定的八、九成了。本文將把焦點集中在「農業協定」,未來會再為文介紹「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壹、WTO的主要精神與原則
在理解農業相關規定的時候,還是必須要先理解WTO的一般性原則,才能適當詮釋、解讀農業相關協定的條文。
WTO的指導原則是經濟學上的自由主義,她主張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比一切政府的規劃更有效率,更合理,更少弊端,因此從根本上反對政府對市場的價格與銷售量進行任何干預。為了最終邁向全球「無障礙貿易」的目標,WTO的所有談判都是依循以下原則進行。
(一)最惠國待遇
根據GATT 1994第一條規定,任何一個WTO的會員國(當然包括大陸)都可以要求台灣在貿易上給予他最優惠待遇之「最惠國待遇」。意思是說:如果台灣片面對美國妥協,給予較佳的貿易條件(免關稅或快速通關),責任何一個WTO的會員國也都可以要求比照辦理。前一陣子大陸片面許諾對台灣給予較佳貿易條件,其他國家就可以比照辦理。但是大陸可以辯稱兩岸間的貿易為「國內貿易」來免除其他國家「最惠國待遇」的要求,這將有可能因此逐漸模糊掉台灣在WTO的獨立會員國地位。
(二)國民待遇
根據GATT 1994第三條規定,國外之貨品一旦按照WTO協議進入台灣的市場,則台灣政府不可以另外給予刁難,而必須要給予外國貨與本國貨品同等待遇之「國民待遇」。譬如:日本故意要求國外稻米從產地出發到在日本零售市場上架之前,整個運輸過程都必須要以攝氏四度的恆溫容器儲藏。在「國民待遇」原則下,日本產的稻米也要比照辦理。但是這個表面上很公平的辦法,其實國外稻米吃虧:他們必須走較遠的路,一再轉換車、船等運輸工具,要符合上述規定所需付出的成本遠比日本米貴。
(三)關稅與補貼之持續性降低以及各種非關稅障礙的關稅化
市場開放之確定性與可預測性,主要決定於關稅及進口稅捐。GATT 1994第十一條規定,各國原則上不得對貨品之進出口設置配額,而第二條所允許徵收之關稅,各國政府雖可用以保護國內產業、提高歲入,但稅率上限應受約束並逐年調降。此外,WTO農業協定中規定,所有進口農產品之非關稅限制如:進口數量限制、變動差異金、最低進口價格、進口許可之行政裁量等,均應逐漸轉化為關稅,並分六年調降,提高農產品市場之可預測性。至於有關農業之出口補貼,及各國以國內規定對農業進行之各項扶助、補貼等(即所謂之「境內總支持」)亦應受到約束,逐年削減。
(四)經由談判逐步開放市場
在這個指導原則下,不但任何一個國家已承諾的開放條件絕不能經由談判要求廢除,而且還要在既有的開放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再談判進一步的開放條件(包括關稅的進一步降低、政府補貼的進一步減少、各種保護措施的進一步放棄等)。
但是台灣加入WTO到現在,非關稅障礙與關稅障礙能保護的極其有限,且還會逐年降低,而且台灣入會時就答應不採出口補貼。所以台灣對農業能有的保護目前主要是靠政府國內補貼,且連這一項措施都必須要逐年降低保護。所以以下介紹將集中在WTO所容許的政府國內補貼政策,以便關心台灣農業的朋友藉此判斷、思考我們的農業政策該如何設計,才不會違背WTO的規範。

貳、WTO架構下政府的國內補貼原則
農業協議以「政府執行的農業政策和計畫是否對生產和貿易產生扭曲作用」(就是:會不會影響該項農產品的產量與交易價格)為標準,將各種國內政府補貼措施劃分為三大類:
1)會影響產量與交易價格的叫做「琥珀色措施(Amber box polices)」,這類措施必須要逐年減少補助經費總額;典型的「琥珀色措施」就是國內的保價收購,它會鼓勵農民在毫無競爭優勢的情況下拼命擴大稻米產量。
2)還有一些政府措施會影響市場機制,但影響較小,WTO願意暫時忍讓,這些措施叫「藍色措施(Blue box polices)」。譬如歐盟曾經針對牲畜採與補助,但是其補助的總牲畜數量有控制,因此雖然會影響牧農的生產意願,但是對市場的衝擊較小(總數有管制),因此屬於「藍色措施」。這一類措施台灣入會時就允諾說完全放棄,所以本文也不再討論。
3)不會直接影響產量與交易價格的叫做「綠色措施(Green box polices)」,這一類措施目前WTO完全不管,以後也許會逐漸對它採取較寬鬆的管制。典型的措施像農保、休耕補助、獎助研發、促進產銷的手段等。關心農業的朋友應該要積極思考這一類的措施,用它來保護台灣的農業,才不會受到WTO的制裁。
必須要注意的是:很多朋友誤以為「綠色措施」就是有利於生態環境的措施,其實這是錯的!譬如,對有機農業產品的保價收購有利於生態環境,但是它不屬於「綠色措施」而屬於「琥珀色措施」(會影響有機農業產品的市場機制)。此外,歐盟對農民採取「對人與對地補貼」的單一給付制(一個農民不管種什麼東西,每年給予一定金額的補貼);這個措施不會影響任何農產品的產量與交易價格,因此屬於「綠色措施」,但它不一定對生態環境有利。
    因為「綠色措施」是WTO允許的措施,也是政府應該積極採用的措施,所以下一節將較仔細地介紹一些典型的「綠色措施」,供大家參考。

參、WTO所允許「綠色措施」補貼項目
農業協定附件2規定了「綠色措施」的具體措施標準,除了第13項不影響市場機制的「其他直接支付」外,還包括另外正面表列的12大項。由於限於篇幅字數,本文將先介紹其中項,其餘項代下一篇文章再繼續介紹。
A1)一般政府服務,其內容為研究(包括一般研究、與環境計畫有關的研究和與特定農產品有關的研究計畫)、病蟲害控制(例如病蟲害的早期預報、檢疫和消除措施)、培訓服務、技術推廣和諮詢服務(包括向生產者和加工者提供生產技術、資訊和研究成果等服務)、檢驗服務(包括一般檢驗服務和為健康、安全、分級或標準化目的而進行的特定農產品檢驗服務)、市場行銷和促銷服務(但這類支援不能導致本國產品對他國產品進行低價競爭)、基礎設施建設服務(包括電力網、道路和其他運輸方式、市場和港口設施、供水設施、蓄水和排水系統以及與環保計畫有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A2)以糧食安全為目的的公共儲備。但這類支出或補貼均不得表現為高價收購儲備糧食或低價銷售儲備糧食,而且糧食儲備性補貼的總量必須合理。
A3)國內糧食援助。但糧食援助補貼不得高價採購,並且糧食援助行動必須保持充分透明。
A4一般性農業收入保障補貼。在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環境下,市場變動或其他原因都有可能嚴重減少農業從業者的收入,這對農業生產肯定不利,為此政府實施適當的補貼是正當的。但這類補貼必須符合以下規定:(a)接受補貼的生產者收入損失量必須為全體農業生產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b)接受補貼的生產者收入損失量必須超過其正常年份收入的30%以上。(c)有關補貼應僅針對收入的減少,而不應針對產品或產量。(d)若收入減少有自然災害因素,則可同時適用收入保障補貼和自然災害補貼,但補貼總量必須低於收入損失量的100%。
這一類的補貼屬於所謂「不與生產類型、數量、價格生產要素掛勾」的收入支持(簡稱「不掛鈎的收入支持」)。此類支付的獲得資格是由以下明確的標準來確定的,如收入、生產者或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及在確定或固定的基期內,生產要素的使用或生產水準。“不掛鈎”支付表示在任何既定年度,此類支付的數量不應與生產者在基期後任何年份所承擔的生產類型或數量(包括牲畜頭數)、與適用於這類生產的國內或國際價格、或與使用的生產要素相聯繫,並且不得要求以生產來獲得接受這種不掛鈎收入的資格。

肆、結語
    前述四大類「綠色措施」顯示:即使在WTO的架構下,政府可以用來保護農業的政策工具仍舊不少。下一篇文章我們將介紹另外八大類「綠色措施」,以供大家參考。